(一)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附带提请赔偿诉求按照相关法律法则,申请人在向行政复议机构递交复议申请之际,有权同时提出行政赔偿的要求。
这样,复议机关便能在对特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深入审查的基础上,一旦确定该行政行为存在违法现象,便会立即着手对申请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裁决。
(二)行政复议机构的审查过程及其裁定结果行政复议机构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通常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首先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对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
只有在确认特定行政行为确实违法的情况下,复议机构才会进一步对赔偿请求展开审查。
若判定特定行政行为合法并予以维持,则无需再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而是直接做出不予以赔偿的决定。
此外,在赔偿处理环节,行政复议机构亦可采用调解手段,通过调解书的形式化解赔偿争议;
或者直接作出赔偿决定。
若申请人对复议机构作出的不予赔偿复议决定或对赔偿金额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当然,若对复议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决定以及赔偿决定均表示不满,申请人同样可以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附带赔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如何才能确定行政诉讼被告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
因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复议机关赔偿是如何进行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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