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都需要谁签字
在我国法律制度下,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通常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是辩护人;且需由负责该案件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负责人进行审批并同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往往要求犯罪嫌疑人本人、其亲属或委托的律师签署相应的保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都需要哪些部门批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应该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四个司法机关做出取保候审决定后,执行权仍然归属公安机关。
所谓的取保候审,实际上就是指有关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员暂时不对其进行拘押的一种处理方式。
对于一些应该逮捕的被告人,如果经过检查发现存在严重疾病,或是正在妊娠期以及生育哺乳期的妇女,甚至是犯罪情节轻微者,都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都需要谁签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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