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与第八十一条之规定,针对取保候审转逮捕这一流程,主要会涉及以下六个环节:
首先,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工作时,如若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可能会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威胁国家安全利益、危及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或者存在毁灭证据、扰乱证人作证或串供,对受害者、举报者、投诉者实施报复行为,甚至有自杀倾向或逃脱可能性等社会隐患;
其次,当公安机关判定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无法有效预防这些潜在的社会风险时,他们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交逮捕请求;
再次,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之后,需对相关案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对罪行的认识和悔过态度等因素,同时还需要综合评估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接着,如果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存在上述社会危险性,并且逮捕措施是必要的,那么他们就可以做出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然后,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决定之后,必须将逮捕情况告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话,公安机关同样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同时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如何离开居住地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若获得执行机关的许可,当事人可自由离开居住地。
然而,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未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当案件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裁定后,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做出该项决定的司法机关的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如何转逮捕”,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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