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明文规定,确保被取保候审者的安全,其保证人务必满足如下所列的基本要求:
首先,该保证人需与被保证人所涉案件完全没有关联性;
其次,其自身需具备充分的经济实力及承担相应义务的能力;
再次,该保证人应享有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合法政治权利,同时确保其人身自由未曾遭受任何形式的拘禁或限制;
最后,保证人还需要拥有稳定可靠的居所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作为保证人,他们应该是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的自然人,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也可以是其他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谁担保容易通过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确保被告在被允许保释期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这些担保措施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由担保人承担责任或是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对于担保人的要求,首先,他们应当与案件本身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
其次,担保人应具备稳定的居住场所及可靠的经济来源,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最后,担保人还需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决定是否准许被告保释时,法院将对担保人的信誉度、经济实力以及能否有效地监督被告遵守保释规定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尤其是针对那些存在较高风险的案件,法院往往更加倾向于采用保证金的方式作为担保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谁担保”,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