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并非是严格意义上完全依赖于自诉程序进行追责的刑事案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侵占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范畴之内的犯罪类型之一,也即只有在被害人事先向司法机构提出控告之后,才能启动相应的诉讼程序。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侵占罪的追究责任都必须由被害人亲自发起诉讼。若被害人因遭受强制或恐吓等因素而无法行使告知权,抑或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侵占行为时,则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启动公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惩处。这充分说明了,在特定情形之下,侵占罪亦有可能转变为需要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进行公诉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犯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起诉。”
二、侵占罪是不是经济犯罪案件
所谓犯罪,在普遍认知中被归类为经济犯罪的范畴内,是犯罪行为中占据重要地位的类别之一。
对于经济犯罪的调查和追责工作,通常由公安机关内部的经济侦查部门承担。
而职务侵占罪,则是指个人或团体通过利用其在公司或其他合法实体中所担任的职位,非法占有该实体的财产,从而构成了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
因此,职务侵占罪也被视为经济犯罪的一种形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员工,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归属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那么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若涉案金额巨大,则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处以没收财产的附加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侵占罪是不是绝对自诉”,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