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哪种情况不判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即在确认嫌犯或被告在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之后,可在审判阶段之前获得暂时性的人身自由,而无需受到羁押。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经过取保候审的案件最终都将面临刑事处罚,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案情、证据以及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存在疑点、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行为,或者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无法构成犯罪,那么他们有可能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除此之外,在法院进行审理过程中,也有可能判定嫌犯或被告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是哪个部门定罪的
对于被依法予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其既可以是公安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亦或是人民法院这几个主要的执法部门。
在这些执法部门之中,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备以下几种情况时,有权享受取保候审的权利:
首先,罪犯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如果这个人可能因为触犯刑法将面临至少有期徒刑的处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现实威胁的话,那么他们同样也可享受取保候审的待遇;
再次,如果此人因为患上严重疾病或者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甚至已经怀胎或正处于哺乳期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被正常拘留的话,同样也有权通过取保候审来获得自由;
最后,若羁押期限届满且案件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以保证流程的顺利进行。
具体来说,取保候审这项权益均由公安机关行使并进行具体操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是哪种情况不判”,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