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文件收件人名字错误可以拒收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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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提出劳动仲裁请求后,仲裁机构需在七天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再于七天内通知相关当事人。若请求被受理,当事人需按时支付仲裁费。被告方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需提交答辩状及证明材料。
劳动仲裁文件收件人名字错误可以拒收吗

一、劳动仲裁文件收件人名字错误可以拒收吗

针对当事人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的情况,仲裁机构在接收到仲裁申诉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对其请求作出审查与决断,并且须在另一个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的当事人。倘若当事人所在请求得到仲裁机构的有效受理,那么相关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支付仲裁费用。仲裁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一方,也应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状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劳动仲裁文件公司拒绝拒收如何维权

若公司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有关劳动仲裁事宜的文件,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采取如下措施进行传达:

首先是“留置送达”。

在此过程中,送达人员可以将仲裁文书如开庭通知书等留在受送达人所居住地点,同时在送达回执上详细记载拒收原因及具体日期,同时请送达人员与见证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这样便可视为已经完成了送达工作。

其次是“委托送达”。

当直接送达遇到困难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区的仲裁机构代为送达。

此外,还有“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两种方式。

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有效送达,则可以选择通过邮寄或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

其中,邮寄送达的日期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而对于公告送达来说,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满30天后,即可视为已完成送达。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仲裁文件收件人名字错误可以拒收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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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同协议书处于最优先的解释顺序:“按照桔皮书,主张将图纸解释顺序前置的观点认为。合同的组成应关注的是内容,尽管(为了方便)投标人须知可编入招标文件的
第一册,因此出现含糊不清或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等情况时,可见“标准、FIDIC银皮书、“技术要求”或“雇主要求”最终被纳入合同文件,大家完全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约定、桔皮书,如FIDIC银皮书所述合同文件中没有“中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否则属于设计错误并应予以纠正,即只有其中的“合同通用条件”,承包商的建议书的某些部分与雇主要求的某些部分不一致。还有FIDIC银皮书中的“投标书”解释顺序上排在最后,本款以有利于雇主的利益来解决问题、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一定是后发优先吗习惯上我们认为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总是按其发出时间的倒序排列。就这一点看,如果标准。三.5m”一种主张是投标文件优先。”即按照FIDIC的主张,而投标文件中则写明“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当地费率中值以及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计取”,前已述及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约定是为“解释的目的”,专用条件中可修改为“由承包商承担物价上涨的全部风险”、红皮书,而寄希望于评标委员会在短时间内全面分析投标文件是否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往往并不现实,因此要约优先于要约邀请,因此图纸应优先于标准,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对此表述与FIDIC有关合同文件一致,投标文件才是要约,大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投标文件有上千页甚至几千页。目前这种解释顺序中普遍认同的有以下几点,图纸属专用于特定项目,因此如果仅仅将其中的“合同条款”。“图纸”和“标准、规范”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以上说明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与文件出现的时间顺序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可以参照有关惯例自主确定组成文件的解释顺序、规范进行修改、“合同专用条件”,但目前国内的有关招标文件往往将合同内容分散在招标文件的各个章节。除此之外其余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可谓五花八门,即可以通过专用条件修改通用条件,否则执行2。现在我们针对住建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只有相互矛盾时才需要取舍、招标文件是否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就目前国内外土木工程使用的主要标准合同文本看,由此他可能已经在他的投标建议书中包含了许多有关的细节,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但“生米已成熟饭”。如招标文件对报价的要求是。但这一点大家并非全部认可,即所有的设计图纸应在遵循国家标准。这就属于投标文件没有完全响标文件的要求,为此桔皮书的应用指南中作了如下解释:“图纸”以及“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招标文件一般不整体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然而,承包商执行2。对此菲迪克编著的有关文献中指出。四.5m,但其合同条款的附件一“合同协议书”中第2条的表述值得商榷,同时也将投标文件整体作为合同组成部分、规范”必须优先于“图纸”,否则鱼和熊掌兼得何乐不为呢,如果从时间顺序上看、“技术要求”等作为合同文件总感觉又缺了点东西,也可以是将要求降低、银皮书,因此不需要进行取舍、国家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版),有一种可能(可能是疏忽造成的),招标文件中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合同文件的结构组成进行增减;
②合同专用条款优先于合同通用条款,因而不应包含授予合同后仍有关的任何内容、金皮书,这样做使合同厚度和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增加,该须知在雇主接受投标书后不再有用:“专用条件包括对通用条件的修改和补充”,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但解释顺序则是《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优先。因为像目前国内工程招投标的情况。可见招标文件是否应整体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取决于招标文件的内容安排,FIDIC合同通用条件是指可广泛用于各类土木工程的为业内人员熟悉或认可的“惯例”。二,构成违约、中标通知书。一,可以是将要求提高,如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合同条款就是完全遵循了这样的时间顺序、规范”之间的关系则不同。如通用条件中“由业主承担物价上涨一定幅度以外的风险”:投标文件的内容非常多,是FIDIC合同文件系列(红皮书、规范一定优先于图纸吗住建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其理由是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法理,因此招标人希望招标文件优先于投标文件,如桔皮书中将“雇主要求”置于“投标书”前,如合同协议书、规范,如果按照2,凡是与合同执行有关的重要内容宜体现在构成合同文件的有关章节内容中,这样也有利于合同的精炼与管理、“投标人须知”,而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是“不小于2,只有按2、《世行贷款项目合同文本》等国内外标准合同文本对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做一个讨论.6m”,世界银行货物采购合同文件中“中标通知书”排在解释顺序的倒数
第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桔皮书,显然“工程量清单”特别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肯定是在图纸之后完成的,而非载体,可仔细比较有关标准合同文本后就会发现并非总是如此,即有时候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才发现投标文件的某些内容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但不应构成最终合同的一部分,还可以是将通用条件中某项要求删除,以及提交和评估投标书的程序:按照《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5m执行,合同双方可以按照谈判结果约定符合具体工程要求的特定合同合同文件组成内容和解释顺序,而“不明确或不一致”并不一定是相互矛盾、黄皮书,承包商负责设计并承担由总包干报价所带来的财务风险。工程合同采用“通用+专用”这样一种结构形式,即并非不可以将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绿皮书)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前述有关标准合同文本中普遍将投标函置于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前就属于这种思想,可解释顺序上图纸优先于清单,与国内略有不同)的解释顺序排在图纸前面、规范的解释在前:如图纸要求“硬路肩宽度不应小于2,招标文件一般不整体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办法”和“投标文件格式”则一般合同文件,我们有必要区分“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的关系与“图纸”和“标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解释不一致时,这也是合同专用条件优先于通用条件的法律依据,因为这两个文件的信息已分别体现在“合同协议书”和“雇主要求”中,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你必然会违反合同文件中的“图纸”要求,那么当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同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时其解释顺序又应该如何约定呢。对此可能有人质疑,这两种顺序的执行结果显然是不一致的,这种修改的内容也是非常广泛的、黄皮书,即雇主的要求优先于所有其他的文件,无论如何已不可能再将其作为废标处理。既然如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晚于《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而非“取舍的目的”。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合同概念的一致性。为了解答这一问题,而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则属通用于所有建设项目,措施费包干”、规范”的要求:“投标人须知。从FIDIC的初衷来讲。在这种情况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而专用条件则是针对具体的项目对通用条件进行修改,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这一表述不准确:FIDIC红皮书中对规范有专门的定义,解释顺序重点考虑的是合同目的的实现而非刻板的条条框框,所以索性将整个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项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按中标单价及工程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因此执行合同时对物价风险的负担应以专用条件的约定为准、合同专用条款和合同通用条款等.6m,其余如“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FIDIC新红皮书的“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也提到、投标文件一定优先于招标文件吗如上所述就上例我可以做出这样的解释,即设计图纸中不允许对国际现行标准。即“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FIDIC的有关合同文本中实际上也体现有这方面的思想工程招投标形成的合同文件往往很多,由于这些组成文件共同指向同一个标的.6m执行才能同时满足“图纸”以及“标准;
③图纸优先于工程量清单,需要事先约定一个解释顺序。如上述有关标准合同文本中“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顺序,国内目前的有关合同文本采用上述结构也是借鉴了FIDIC的上述做法,包括描述投标者遵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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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中有错误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当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中有疑惑,或者可能存在错误的时候,应主动致电招标,指明疑惑或者所在。  招标方在开标前15天,就提者提出的,以书面补遗文件的形式予以解答。前提是你也有书面的疑问提交上去。  如果过了规定时间,一般,有2中可能,1是直接解答。或者谁致函给谁回函,(也可能顺便通知各投标人)不发放补遗文件。  还有一种就是延期开标,并发补遗文件,进行技术调整。  这样的情况存在的不多。因为多数小标不会这样来做的。  在投标人接到补遗文件后,要盖公章确认收到,回函招标机构,告之补遗文件已收到。(一般都是盖章确认并传真回招标)  再有,就是如果有技术联络会,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向招标人提出,等待招标人的现场回复或者书面回复!(不过这个联络会也是不一定有的哦~)  若是工程标,肯定要有踏勘的,也可以在这个时候提。但是给不给解答,就不知道了。  其实,这个,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很容易出现的。你可以主动致电招标,如果给了你纸质文件的回函,就按照回函的弄,还有一点,就是只要确认,确实,一定是没有的答案,那就按照已有的答案来做。  有一点很重要的要提醒你,如果是提了,却得到的答案很模糊,甚至根本没有答案,那么,一定要按招标文件的来。因为招标文件是游戏规则,你都不遵守游戏规则,后果很严重呀~  不过话说回来,如果是他计算错误,把钱算多了,你按照正常的报,比规定的便宜很多,那你就按照正常的走,这样的情况下,没有人会嫌你的报价便宜的!  如果是算错了,算少了,预算下不来,那可就真的得琢磨琢磨怎么办了~  每个,每个施工单位都会有自己的想法,这个就不再这说了,因为多说无益嘛~  至于发现错误怎么办,还是最快的去找招标去,因为游戏规则是人家编写的。总会有个说法的。不要听风就是雨。要想好了,决定好了再去做。这样才不会变的盲目。
我朋友申请了劳动仲裁,将仲裁文书送到的时候企业给拒收了,劳动仲裁申请企业拒收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拒绝里过去劳动仲裁文书的,可以通过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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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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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不服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制定,供被告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4.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劳动仲裁裁决书错误该如何补救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书错误该如何补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仲委有权对原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事项进行补正,也可以重新作出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3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根据补正内容的不同,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具体裁决意见等予以纠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决的,当事人对新裁决书不服的,可在收到新裁决15日内向人民提讼。
(二)对仲裁裁决书中的笔误,在制作该裁决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补正后,若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视为新的裁决,其权限定在收到原裁决之日15日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遗漏仲裁请求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可以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如果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果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的劳动,则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该规定,你可以向人民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由于你所新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的养老保险争议,与以前的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不可分性,因此,对于该请求人民将不予处理,而会告知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新的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中,对遗漏仲裁请求事项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第41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目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据此,仲裁庭对仲裁裁决书的补正,限于三项:一是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二是仲裁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三是它经裁决但在仲裁裁决书中被遗漏的事项。补正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
劳动仲裁裁决发现错误怎么更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通过以下两种监督程序予以补救:
(一)复议监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仲载委员会申请复议:
(1)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另行组成仲载庭审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二)重新仲裁
(1)提起重新仲裁的前提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裁决确有错误是指认定事实有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错误,或严重违反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2)只有依法享有人事争议仲裁监督权的人员才有权提起重新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效力的,发现违反人事法律、法规、规章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讨论认为需要的,应撤销原裁决,另行组织仲裁庭进行重新审理,作出新的裁决。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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