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限制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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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规定,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严格为三年,这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条例。诉讼时效,即民事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民事权益,将失去该权利的法律制度。因此,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限制是多久

一、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限制是多久

关于变更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严格限定为三年,系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哦。诉讼时效,实际上是指当任何一位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士在特定的期间内未请求并借助人民法院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时,将会失去这项民事请求权的法律制度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变更诉讼请求重新开庭

变更诉讼申请书属于对原诉讼请求的修改和调整,此类情况需要重新启动审判程序,并且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应给予被告方十五个自然日的答辩期限。在法庭上,原告有权直接更改其诉讼请求,而如果被告对此表示反对并认为有必要提起反诉的话,那么其也有权进行反诉操作。

然而请注意,无论是原告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亦或是被告提起反诉,都必须在举证期限截止前完成相应的申请工作。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后,任何一方如有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需求,均可向法庭提出申请。但是请记住,由于减少请求金额所涉及的案件受理费用将由提出该变更诉讼请求的一方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限制是多久”,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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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是否有限制
《民事诉讼法》当中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当事人如果想要变更诉讼请求的话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可是,最高法同时又规定,如果在法庭辩论正式结束之前变更诉讼请求的话,人民法院一般也会受理的,而且合并审理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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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在一审答辩期间有权提出管辖异议(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获得准许后,应重新给予指定举证期限。依据为《民事证据规则》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应将同意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书面文件向被告送达,并自被告签收之日起重新计算15天的答辩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同时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在该重新计算的答辩期内,被告仍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行使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司法解释对此管辖权提出也有规定:最高《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逾期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含或仲裁机构谁有权主管的管辖异议),视为接受审理而且无异议。 注意: 上述诉讼请求的变更应从严格意义上来解释:即诉讼请求的变更已导致案由(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如违约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此外,被告主体个数发生的改变也会发生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如将某个或数个被告撤回导致受理实际上已无管辖权。 小结: 原告在一审时变更诉讼请求后,被告在新的答辩期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未重新指定答辩期限,被告应在签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等书面文件后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在审理前应首先识别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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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具体来说,法庭辩论通常发生在庭审的最后阶段,此时各方已经陈述完毕,进入了争辩和质证的环节。在这个阶段之前,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发展变化,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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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答辩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答辩期限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经常会变更,从而最大程度地调整其诉讼效益。一般来说,诉请变更之后,都要给对方15天的答辩期,以保证法律程序的公正,但也非绝对。笔者以为有下面几种情况不需要再给予答辩期:
一、随着对庭前工作的重视,证据交换程序的应用,原告改变诉请是由被告应诉答辩后引起,也就是被动地改变诉请,以与被告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一致。这种情况下,无须再提示被告是否需要答辩期,因为原告已认可了被告的说法。
二、随着法官释明权对当事人的程序帮助,有些纠纷只有到了审理中才日见明朗,当事人也明白了案件中的争议所在,基于诉请与法律认定不同,原告撤掉了部分诉请,这种情况下,只要被告对原告撤掉的诉请没有对抗性,一般也没有必要再给予15天的答辩期。
三、变更诉请只是数字上的调整,这种调整表现为有利于被告一方的调整,一般指数额上的减少,如果被告以未给予充分答辩权来指责处理程序上的不公正,则完全有理由怀疑被告的不良动机。另外在此前,被告已获得了一个15天的答辩权,对于数字上的争议,被告已有完全的时间来注意,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必再增加答辩。
四、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当事人作出的诉请调整。例如:时要求被告给付的逾期利息,经法官进行释明,当事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作了相应调整,数字上更精准了。因为直接根据的是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答辩不具有对抗性,因此不需再给答辩期。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时举证期限能更改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时举证期限能更改吗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变更诉讼请求是否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须区分其对答辩与举证负担产生的影响而定:如果该变更增加了利害相对方的答辩与举证负担,就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否则,就无需再定举证期。
诉讼请求是基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向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请求,其变化形态通常有三种:增加、放弃和变更。按照一般语义解释,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任何改变都可归结为诉讼请求的变更。从这一点看,变更形态与另外两种的界线并不明确。但从相关立法文本,如民诉法
第五十九条诉请的“放弃”与“变更”、最高证据规定
第三十四条诉请的“增加”与“变更”并列使用的情况来看,三种形态应当相互且互不交叉或包容。因此,现行民诉立法框架下诉讼请求的三种变化形态应有各自而特定的内涵。一般来说,“增加诉讼请求”是增加原诉请额或诉请事项;“放弃诉讼请求”是意思自治下对原诉请的部分或全部处分;而上述两种形态之外的诉请改变应归入“变更诉讼请求”,主要包括改变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主张、改变责任承担方式、主客观事实变化下诉讼请求额或请求事项的减少,等等。
实践中较常见的观点是,举证期限作为与诉讼请求紧密关联和对应的程序事项,应随着诉讼请求的变更相应调整,以保障相对方的诉讼防御权并便于审理。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中,变更诉讼请求时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仅在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中有明确规定,即人民依本条
第一款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除此之外则并不明确。最高《关于适用民诉证据若干规定举证时限规定》
第七条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这一补漏是否意味着所有的变更诉请都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结合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目的、上述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特别是上述第七条来看,笔者认为,鉴于诉请变更形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应具体分析其对答辩与举证负担的影响:如果该变更增加了利害相对方的答辩与举证负担,就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否则无需再定举证期。如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中的变更诉请,就需要被告相应调整反驳、抗辩或反诉主张并重新举证,故应当另定举证期。而客观事实变化下诉讼请求事项的减少,如名誉侵权案件中被告庭前道歉后原告撤销相关诉请的变更,就不会增加相对方的答辩与举证负担,无需另定举证期。这也正是上述第七条明确授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问题予以自由裁量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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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举证期限是多久
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间规定,涉及三个时段:“案件受理至法庭辩论结束前”、“一审举证期限内”及“举证期限结束前”。鉴于举证期限通常理解为法庭辩论告一段落时,当事人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诉讼请求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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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诉讼请求变更的时间限制是怎样的,哪些情况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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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是指什么,合同变更的限制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的变更是指什么,合同变更的限制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的变更是指什么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订立后,因为当事人的协商或者法定原因而将合同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情形。
1、合同变更的原则。合同变更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协商一致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法定事由原则。即当事人单方依法变更合同的原则。他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为出现了法定事由,主要是合同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去公平等情况,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对一方当事人不合理、不公正。基于此,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或者行使合同变更权,请求或者总裁机构裁判变更合同。
2、合同变更的效力(
1)变更合同的部分内容的,未变更部分的内容,继续有效。(
2)合同变更一般只对未来发生效力,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必然失去法律依据。

3)存在合同变更不影响合同未变更前的某些内容的情形,包括: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等不因合同变更而改变。
二、合同变更的限制条件合同变更还要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限制条件主要有:
1、禁止单方擅自或者任意变更合同,滥用合同自由,破坏合同约束力。
2、合同变更后有生效的特殊形式约定的,应办理相应的合同批准、登记或公证手续,满足各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
3、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约定明确、清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4、限制合同变更的情形,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其主体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主张或请求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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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诉讼请求能否变更
提起行政诉讼后诉讼请求也可以变更,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时候,是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原告是可以放弃或者变更本人的诉讼请求的,但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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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时管辖异议是否需要变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在一审答辩期间有权提出管辖异议(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获得准许后,应重新给予指定举证期限。依据为《民事证据规则》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应将同意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书面文件向被告送达,并自被告签收之日起重新计算15天的答辩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同时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在该重新计算的答辩期内,被告仍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行使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司法解释对此管辖权提出也有规定:最高《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逾期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含或仲裁机构谁有权主管的管辖异议),视为接受审理而且无异议。 注意: 上述诉讼请求的变更应从严格意义上来解释:即诉讼请求的变更已导致案由(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如违约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此外,被告主体个数发生的改变也会发生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如将某个或数个被告撤回导致受理实际上已无管辖权。 小结: 原告在一审时变更诉讼请求后,被告在新的答辩期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未重新指定答辩期限,被告应在签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等书面文件后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在审理前应首先识别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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