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阐述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及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和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必须要做好记录备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如果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必须将该部分意见附加到相关卷宗之中。面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负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享有的相关诉讼权益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应该主动听取他们对于下述问题的观点与看法:
(2)针对从轻、减轻或是免于处罚等从宽处理的具体建议;
(3)在认罪认罚前提下,案件审理中所运用的具体程序;
(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特殊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若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述两款规定认真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必须提前确保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打开必要的便利通道。
《》刑诉法》第173条内容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款明文列示:
为确保我国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国家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有权对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相关执法过程,具体操作方式包括现场盘问和查验嫌疑人所持证件,对于需要进一步审查的人员,执法人员可在经过严格核实后,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并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授权下,对嫌疑人作进一步的连续性盘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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