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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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时,需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记录备查。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书面意见应附加到卷宗中。检察院应告知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家属相关诉讼权益及法律规定,并听取其对犯罪事实、罪名、从宽处理建议、审理程序等意见。检察院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时,应为其提供了解案件情况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阐述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及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和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必须要做好记录备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如果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必须将该部分意见附加到相关卷宗之中。面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负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享有的相关诉讼权益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应该主动听取他们对于下述问题的观点与看法:

(1)所涉及到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其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

(2)针对从轻、减轻或是免于处罚等从宽处理的具体建议;

(3)在认罪认罚前提下,案件审理中所运用的具体程序;

(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特殊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若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述两款规定认真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必须提前确保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打开必要的便利通道。

《》刑诉法》第173条内容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款明文列示:

为确保我国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国家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有权对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相关执法过程,具体操作方式包括现场盘问和查验嫌疑人所持证件,对于需要进一步审查的人员,执法人员可在经过严格核实后,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并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授权下,对嫌疑人作进一步的连续性盘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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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时,需依法口头讯问嫌疑人,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详细记录。若以书面方式提交,应附入卷宗。嫌疑人认罪并愿意担责时,检察院应解释其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制度,并记录各方对案件事实、法律认定、从宽处罚建议、后续司法程序等问题的意见。 同时,检察院应为值班律师提供案件信息便利。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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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证件,可当场盘问检查;对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可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但需经该公安机关批准。这一规定明确了警察在执法中的权力和责任,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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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律师您好!我的叔叔和阿姨要离婚了,她们都是华侨,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夫妻均是华侨的离婚诉讼,我国法院是否受理呢,谢谢 。
[律师回复] 在美国法院对在中国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美国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因为婚姻缔结地是中国,配偶也是中国公民,只能回国到办理结婚登记的地区办理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离婚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双方都在外国取得居留权,并常住国外的华侨的离婚诉讼,因离婚的案件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我国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但是有的国家往往以华侨系中国籍公民,以国籍为由,或者以原来的婚姻缔结地在中国为由,不予以处理。考虑到广大海外华侨的利益,我国法院仍接受他们的离婚诉讼。
华侨要求国内法院处理离婚,夫妻双方应该同时回国到原婚姻登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一方回国或者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离婚,同时必须提交由本人亲笔署名的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由我驻外使、领馆的直接证明。
如果华侨原先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对离婚问题都能达成协议的,他们也可以到原来登记结婚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则应向夫妻一方在出国前的原来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华侨原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者举行结婚仪式的,国内法院不受理他们离婚诉讼。他们已经回国定居的,国内法院仍将受理他们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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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因此,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凭证,是公安机关行使诉讼权利并严格依法办案的一种表现形式。扩展资料:
应该逮捕的情形包括以下三条: 一、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的区别
1.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一致。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持全部的权利,而排除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全部请求的第三人。若对诉讼标的不排除本诉原告的一部分权利,但本诉原告排除他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部分请求权的第三人。当这种人主张的部分权利被本诉的原告承认时,他应以共同诉讼人资格参加诉讼。
2.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被告一方成为共同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边,而是存在于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或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诉讼,未参加诉讼的,人民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提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虽与本诉有联系,可以合并审理,但也可以分开。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既有权提讼,也有权不,放弃权利,或者在本诉终结后另行。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其未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请求的,只能通知其诉讼发生情况,而不能主动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三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其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案件的结果又会影响其相关利益的人.共同诉讼人当人就是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共同诉讼人是共同提讼的,但是第三人是可以在案件审理中追加的.简而言之,共同诉讼人就是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三人就是于案件有间接关系的人。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也便于诉讼,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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