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人员兼职规定是什么
一、严禁未经许可,担任本公司所投资之企业或者其他企业、机关、组织、社团、中介机构中的领导职位,或者已被许可兼职的员工,擅自收取薪酬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收益。
二、所谓兼职,即是在完成自身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凭借个人业余时间或者在得到所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工作时间为聘用方提供服务。兼职的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的专业技能,有效提升人才使用率,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
同时,兼职人员通过社会实践积累丰富的经验,这对于自身岗位工作的质量改进也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然而,国有企业领导层违反规定的兼职行为,同样潜在着巨大风险,如造成工作精力分散、占用工作时间、影响本职工作,并不能完全排除存在个别国企领导通过兼职行为谋求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性。
三、即使已经获得许可兼职的国有企业领导层,也严禁自行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形式的经济收益。此处所述的“其他形式的经济收益”包括奖金、津贴以及顾问费用、咨询费用等诸多种类的酬劳。
值得一提的是,本条文仅仅禁止未经许可私自领取薪酬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收益,但却未明确规定不可领取任何经济收益。若国企领导层在获得允许之下从事兼职工作,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全部上交给所属公司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的企业及各种类型的企业的员工在涉及公务职责的场合中,如果存在严重不负责任或肆意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以致导致其所服务的企事业机构遭受不可避免的破产甚至严重亏损的状况,进而导致国家的经济利益受到重大程度的损害;
同时,如果国有性的公益事业机构的员工同样存在类似以上的违规操作行为,也会相应地对我国的公共资源产生不可忽视的损失,该类犯罪则被明确归入到“国有企业、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这一类别之中。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企业、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国有企业人员兼职规定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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