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手持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发起票据追索权诉讼。被告公司面临着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巨大风险,却不知如何应对,在法律知识和证据收集上处于明显劣势。
2022年初,被告公司找到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的阎乔律师寻求帮助。阎乔律师是法律硕士,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合同纠纷等案件,对商事票据纠纷实务也十分精通。阎乔律师深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确定原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他决定从这一点切入,全面梳理案件事实。
第1周,阎乔律师与被告公司深入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收集与汇票相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汇票流转记录、提示付款记录等。
第2周,阎乔律师仔细研究《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收集到的证据,确定本案核心抗辩点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
第3周,阎乔律师撰写严谨的抗辩意见,整理证据材料,为庭审做充分准备。
第4周,庭审中,阎乔律师举证质证逻辑清晰,紧扣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专业论证。他指出案涉汇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被告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虽然本案已取得一审胜诉,但阎乔律师提醒被告公司,若原告提起上诉,仍需积极应对。他已为被告公司制定了后续的应对策略,确保在可能出现的二审中继续维护被告公司的合法权益。这一安排为被告公司保留了应对后续程序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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