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抵押给个人还会被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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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产抵押给个人后,若非抵押人生活必需,可被强制执行,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使已抵押,法院仍有权执行,不影响抵押权人权益。若房产为抵押人生活必需,则只能查封,不能强制执行。
房子抵押给个人还会被执行吗

一、房子抵押给个人还会被执行吗

当房产被抵押给个人之后,若该房产并不属于抵押人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居所,那么在法律程序中,执行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执行,但此时抵押权人仍然享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益。

然而,即使房产已被抵押给了他人,人民法院依旧可行使司法权威进行强制执行,但这并不妨碍抵押权人拥有的优先受偿权。假设那个房产系为抵押人提供基本生存需求所需的住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仅能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措施,而不能予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房子抵押给个人需要到房管局登记吗

向个人抵押房产证所需的具体流程详见下文:

(1)首先,房产拥有者与借贷方需共同签署一份详尽的抵押借款协议,此后便可至当地房产管理局办理相应的抵押手续,待手续办理完毕之后,贷款人才会将它项权证保管于手中;

(2)虽然房产证本身仍可由房产拥有者自行持有,但值得注意的是,对方并不需要见到房产证的原件,仅须保存它项权证便已足够;

此外,贷款人在处理产权手续时,也必须携带房产证原件及其各项权利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

(3)而对于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来说,被称为房屋抵押人;接手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则命名为房屋抵押权人。关于房产证抵押贷款所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须持有当地常住户口证明,以及拥有固定的居所以便各项事务的处理;

同时具有正当职业且稳定的收入来源,确保具备按照约定定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等所有相关费用的能力;

3、需自愿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

4、做好了房产共有者对其贷款及担保行为的认同工作,并愿意承担其造成的任何可能导致的法律纠纷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子抵押给个人还会被执行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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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物的存在阻却了债权人执行财产的选择权。担保物的选择权发生于借款合同签定之时,在执行程序中,A银行不享有执行财产的选择权。不动产担保有别于保证,其特点是以特定的财产保证债权人债权的优先实现,并具有追及效力。抵押合同经登记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转让行为归于无效。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可见,抵押是对债的保证,其所保证的债务是特定的。A银行在与B公司签定借款合同时,有选择抵押财产的权利,并对抵押物进行核保。抵押合同生效后,A银行就不再享有选择权。反之,债权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的选择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债权人有选择借款人承担债务,亦可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还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债权人选择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应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抵押权的设定,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限制抵押物进行流转,具有稳定性和特定性。债务人对抵押物以外的财产,享有自由的支配和处置权,发挥财产流通价值,取得企业的经营效益。如果债权人在不放弃抵押权的基础上,申请执行抵押人的其它财产,就会造成债务人的负担过重,亦出现超值查封,不利于债务人的经营与发展,亦违反了不充许超值查封的法律规定。例如,甲因修理乙的汽车,因乙没有给付修车费,甲留置乙的汽车形成留置物权。甲将被留置车辆处置后,仍不能足额满足修车费及其它费用的情况下,才能对乙的其它财产主张权利。再如,丙将提单质押给丁,丁逾期履行义务,丙享有外分提单项下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换言之,甲放弃对维修车辆的留置,而要求乙提供其它车辆留置,就不能形成法定留置关系;丙放弃提单质押权利,而要求丁给付现款,丙就不具有对提单项下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权相同,是以物或权利的担保保证债权的实现,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A银行在不放弃抵押权的情况下,主张执行B公司其它财产,亦阻碍了B公司的其它债权人向其行使权利。虽然担保法没有明确物权的担保应当先执行担保物,但我们亦不难看出,立法的本意是公平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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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这一改变源于央行的力主敦促,以便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减短担保物权实现的时间,同时也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二、司法实践考量
《物权法》实施已逾一年,但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的突破性立法却在实践的适用中趋于平静。在整个福建省中未有发生一例这样的案件,而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全国仅有江苏省的沭阳县受理了此执行申请,现该案进入了评估拍卖程序。
三、程序预设与障碍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民法学家们没有谈及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的具体程序构建,甚至也没有考虑过执行依据为何的问题。因此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最高人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制度进行了构建。他们认为“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程序属于非讼程序,无须经过诉讼全过程,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审查,即可裁判实行抵押权”。而最高人民执行办法官,对此又进行了更详细的补充,他们认为抵押权非诉实现程序启动的唯一条件是双方无法就抵押权实现达成协议,该申请由抵押财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由立案部门立案移送执行局。抵押权人仅需提供抵押合同、抵押权登记簿、身份证明证据材料。执行局可以在不通知债务人,仅凭登记的公信力的情形下进行形式审查,迅速作出许可拍卖抵押物的裁定,并以此为执行依据,启动执行程序。此非诉程序的构建就类似于处理宣告失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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