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贷款房如何分割
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屋尚有贷款未清偿的情况下,通常会首先考虑双方之间是否能够就此问题达成共识。若无法达成共识的话,那么对于个人承担的贷款以及相应的还款责任,将不会被纳入到财产分割的范畴之内;而对于属于共同财产所负担的贷款部分,如果双方仍然存在争议,则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将该不动产判给其中一方所有,同时尚未偿还的贷款也将作为该方的个人债务。
至于另一方,则需要向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离婚时贷款房怎么分割
在遭受离婚打击之际,涉及到房产仍尚有贷款时,其基本处理原则是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且友好的协商来进行分配。但如果不幸的是,尽管经过了尽职的协商,夫妻二人未能就此达成共识的话,那么对于那些由个人贷款,并由个人负责偿还的部分,我们不应将之做为需要分割的部分;与此同时,对于属于共同财产的还贷,双方都有权对此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以法院的名义来裁决。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将该不动产判给登记的一方,至于截至目前尚未归还的贷款,应认定为该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最后,法院会责令登记人对另一方做出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时贷款房如何分割”,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