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形而定,绝大多数的刑事公诉案件皆系由检察院发起诉讼请求的。在此过程中,受害者本身通常无需自行聘请律师以提供辩护服务,然而,若受害者方面认为聘请律师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尤为关键和必要时,他们亦可自主选择并聘请律师。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会主动为受害者一方安排律师,且受害者方面聘请律师的主要目的往往在于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附带民事部分,以便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再次开庭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的案件通常需要经过开庭审理以做出最终判决或裁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发回申请重新审判的案件,有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另行组建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以第一审程序为准绳,展开公正、公开且严谨的审判活动。而上诉过程中的人民法院如果发起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决定,那么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此判决通知之日起,理应启动新的审判周期,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诉刑事案件受害人需要请律师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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