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次数在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文上限规定,从理论层面上看,被拘禁者可屡次提出此类申请。
然而,能否获得司法机构的许可则需要根据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其中重要的参考指标包括涉案人员的社会危害程度、所涉及的具体罪行及其取保候审执行期间是否有碍诉讼审理等。若首次申请取保候审后,相关状况并未发生改变,那么再次提出申请或许能够得到批准。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更倾向于采取一次性的解决方案,多次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况相对较少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提供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事案件取保候审后手机会归还吗
具体情况需根据事实进行判断。当符合取保候审所规定之情形时,若手机中存有涉及案件状况的重要信息,手机无疑将被视为涉案证物。在取保候审期间,该手机将依法列入证物清单之中,未经法律许可或调查程序结束前,是无法予以返还的。待案件侦查审理完毕且司法机关确认为无关联之后,手机方可由本人或其亲属接收。反之,若手机并无涉案情节,且其中不曾保存任何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则此等情况下可以考虑将手机原样归还。
《刑事诉讼法》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有几次”,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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