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后取保候审算服刑吗
逮捕与服刑的法律差异根据法律规定,被捕后获得取保候审并非代表已经开始服刑。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手段之一,与实际服刑有着显著区别。服刑是指罪犯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被判定有罪并受到相应刑罚惩罚、需要在监狱等专门执行场所接受刑罚的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通常会在侦查环节或者审查起诉阶段由司法机构做出决定,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会逃脱调查和审判,并且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若最终被判有罪,服刑则属于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取保候审本身并不等同于刑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逮捕后取保候审是叫羁押逮捕必要性审查吗
对于被逮捕后成功取得取保候审权利的情况,这不能被称之为羁押逮捕必要性审查。
那么什么才是所谓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通俗来说,就是由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五条所规定,对已是被逮捕的犯罪者或被告人进行深入审视,判断他们是否还有必要继续收监待审。
若经审查证实无需再加收监,检察院便会向负责此案件的执法人员提供相关建议,以便使其转为变更为其他更为适当的刑罚措施或予以释放。
值得强调的是,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前者实质上仅限于刑侦工作期间采用的一种强制策略,而且必须在案件正处于调查处理环节时向现正在办理案件的公安机构提出申请。
因此,尽管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同属法定程序,但两者却存在本质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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