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否视为已被逮捕
两者并非同一性质。取保候审与逮捕作为两种不同的强制手段,其间并无必然关联性可言。关于取保候审,此乃侦查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具体案情,责令涉案人员提供担保人或支付保证金,且需出具相关保证书,以确保其无法逃脱或者阻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承诺随时接受传唤出庭的一种强制性程序。此类手法通常适用于罪行较为轻微,无需进行拘留或逮捕,只需适度限制其行动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身上。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强制措施主要涵盖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等多种形式。
其中,拘传乃是最为轻微的一种强制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出来后怎么办
在获得取保候审资格之后,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对待这个过程呢?以下是一些建议供您参考:
首先,在取保候审期间,务必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绝对不能擅自离开发生活的市区或者县域,并且,如果您的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了任何变化,请务必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对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其次,当解除了取保候审的身份之后,若您采用的是以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的形式获取的取保候审资格,那么您可以前往相关机构领取保证金。
需注意的是,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实际上属于强制性措施中的一种,具体而言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针对没有被逮捕或者已逮捕但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预防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手段,即要求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会开具保证书,确保他们能随时听从召唤,且不对其进行拘留或者暂时释放其限制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三、取保候审算严重吗
取保候审乃为一项刑事司法手段,此举本身并无法确切反映事例之严重性。尽管被采取此项措施者无需再受羁押于看守所之中,然仍须恪守相关法定义务,随时准备接受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传唤。依循法律观念而言,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轻微、预计可获较轻刑罚以及社会危害性较低等情形。然而,这绝不意味取保候审之人将必然避免遭受较重惩处。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便案情相对严峻,若存在特定合理理由,例如嫌疑人健康状况不宜进行羁押,亦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之待遇。总的来说,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阶段性的措施,不可单凭此一因素来判定事例的严重程度。
取保候审与逮捕不同,是侦查机关在特定情况下责令涉案人员提供担保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时接受传唤的强制程序。通常适用于罪行较轻的嫌疑人。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等,拘传为最轻微手段。因此,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已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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