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不构成逮捕。这主要是指在各项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针对已经遭受逮捕或者逮捕之后达到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面,为了防范他们借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进而修复其作为保障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状态,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随传随到,在这种情况下便可以不对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原本的羁押状态,从而形成一种强制性的措施。
然而,逮捕则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机构,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可能妨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出现社会危险性等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将其进行羁押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后要如何处理
被依法取保候审之后,作为取保候审的涉案人士必须严格遵守各种相关规定限制。
在这一特定的司法阶段内,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能随意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范围,也须避免以任何方式对证人的正常作证行为产生任何形式的干扰,此外,还要尽最大努力确保不出现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违纪违法现象。
值得提醒的是,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已被判刑的罪犯,通常情况下是无法获得保释资格的。
然而,如果能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他们也可能申请通过假释的方式来提前脱离监狱生活。
除此之外,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如果罪犯满足特定条件,他们可以申请由监管机构监督在监狱外部进行服刑,这并非直接释放出狱,而是在家中指定的地点接受相应的刑罚处罚。
至于“保释”的具体概念,它其实就是我们俗称的“取保候审”。
这种司法措施的实施是基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考虑,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这类人员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诸多环节,进而采取责令他们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方式,向他们出具保证书,担保他们能随时听从传唤,始终保持联系。《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算不算拘留时间
在法律层面上,取保候审并不算作拘留时间。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与拘留有着本质性的区别。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在紧急状况下,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而取保候审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确保其不逃避或阻碍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的一种强制措施。在计算刑期时,拘留的时间是可以进行相应折抵的,然而取保候审期间却无法进行此类操作。尽管取保候审期间并不限制人身自由,但对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和行为仍有一定程度的约束。
取保候审非逮捕,系司法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被捕或可变更措施者,通过担保或保证金防逃避程序,并承诺随传随到,以替代羁押。逮捕则针对妨碍诉讼或具社会危险性者,依法剥夺自由并羁押,属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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