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酒驾交通事故保险赔不赔
酒后驾车事件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付责任,具体情况需分为以下三类进行阐述:
首先,如果该酒后驾车行为仅构成了轻微的饮酒驾驶行为且未涉及其他任何情形,那么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理赔;
其次,若该酒后驾车行为不仅构成了饮酒驾驶,还触犯了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最后,若该酒后驾车行为已经达到了醉酒驾驶的程度,那么保险公司将依法享有拒赔的权利。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首先由负责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如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受害方损失,则由负责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补充赔偿;若仍然存在赔偿缺口,或未投保商业险的情况下,则依照侵权人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正常情况下,若公安机关对于涉嫌故意逃避交通事故责任并被依法拘留的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相关拘留期限内(通常为三天),将其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而人民检察院部门则需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请求批准逮捕的书面材料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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