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二三继承人顺序怎么分配并列
在法律规定中,当多个顺位的继承人对共同继承的财产进行分配时,他们所期望获得的比例应尽可能地保持均衡。同时,对于此类遗产的处理,法律亦明确规定了以下具代表性的继承顺序:(一)首先是第一顺位的继承对象:即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其次为第二顺位: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若在上述情况之外,被继承人的子女不幸早于其父(母)离世,则须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来代位继承。同样的道理,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其离世,则由其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其进行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第一二三继承顺序是什么
当被继承人离世之时,即为继承程序的起始阶段。倘若在其生前有留下真实有效的遗嘱,则会依据遗嘱中所规定的内容进行继承排序,反之若无遗嘱留下,那么便应依法定继承方式,指定相关人员来继承相应的财产。如存在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通常包括其配偶、子女及父母)时,将优先由这些具备资格的人来承继遗产,而在此种情况下,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则无法参与或中断继承过程。在面临法定继承的情形时,首先应当由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来主持继承事宜,然后才轮到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即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样地,在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中,他们所能获得的遗产份额应该基本保持平均分配。
然而,对于那些由于生活条件恶劣或身体上的原因难以从事劳动工作的法定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此外,若是于被继承人的生活方面承担重大责任或是与之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也可考虑给予较多的比例。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受益人和具有抚养能力却未履行抚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他们在分配基金时可能面临被削减甚至零分配的可能性。当然,对于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而言,也有权选择放弃继承权。无论怎样,对于那些生活困苦且体力欠佳的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理应给予充分关注并予以特别关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第一二三继承人顺序怎么分配并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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