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通知是谁送达
刑事拘留在司法程序中通常由看守所来执行,在看守所释放被羁押人员之时,会有监管人员依据他们提供的家庭联系方式,负责对其家人进行告知。这项工作往往在早晨展开。在释放之际,虽然不会以文字形式正式通知家属,但是通常都会通过电话或口头的方式向他们传达这一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通知书没罪名还会坐牢吗
依据相关法规,公安机关必须即时释放所有已被实施拘留的人员。
另外,公安机关如获悉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书面通知,也应该立即执行释放程序。
此外,当公安机关主观上认为某个被拘留者需要面临逮捕时,他们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而人民检察院则有义务在接到公安机关正式提出的逮捕许可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拒绝逮捕的最终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粗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拘留通知是谁送达”,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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