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判刑与伤残鉴定有何关联

最新修订 | 2024-07-09
浏览10w+
包同贺律师
包同贺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赔偿考虑责任认定和伤者损伤程度。责任认定需交警部门勘察,形成责任认定书,有复议可能但需在三日内申请。伤残赔偿涉及等级鉴定,需法院鉴定申请得法律赔偿依据,律师分析非最终依据。
交通肇事罪判刑与伤残鉴定有何关联

一、交通肇事罪判刑伤残鉴定有何关联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款项而言,主要有两个考虑因素:

其一是车祸发生时的责任认定比例,其二则是受害者的损伤程度评估。

然而,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确定必须以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的严谨勘察和证据收集为依据,通过综合判断与鉴定形成最终的权威文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尽管这种认定书具备行政复议的可能性,仅能在接到该结果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进行申请,或者在随后的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质疑和辩论。

至于针对伤者残疾程度赔偿金额的确定,还涉及到伤残等级鉴定受害人身份等各类复杂的问题,尤其是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极其繁琐,往往需要根据肢体生理功能进行细致区分。因此,仅仅依赖律师的专业分析并不能作为最终的法律赔偿依据,唯有在提起诉讼之后,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才能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赔偿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判刑后还需要取得对方谅解吗

在涉及重大事故的案件中,尽管获得被告方对原审判决的理解和宽饶并非强制要求,但这无疑有助于进一步减少被告人的量刑标准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中的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若被告人真诚地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积极主动地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表达歉意并取得其谅解,那么双方当事人便可自行完成和解事宜。

对于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执法机构将向检察机关提交减免处罚申请,同时,法庭亦会依据具体情况,酌情为被告人减轻刑期。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便被告能够博得受害者的原谅,亦不能因此认为定罪的可能性完全消除或其量刑能够减轻。

原因在于,最终的审判仍取决于司法机构,他们会综合全面考虑案件中的诸多因素,例如犯罪行为的性质、受害者所遭受的伤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以给出最公正的裁决。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肇事罪判刑与伤残鉴定有何关联”,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9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5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交通肇事罪判刑与伤残鉴定有何关联
一键咨询
  • 147****74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2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3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6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8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6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8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0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7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1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8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7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0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0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4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盐城152****322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78****650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34****385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交通肇事罪与赔偿责任是否关联
交通肇事罪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在涉及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判处的刑期通常并不会对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在提起诉讼时,当事人可选择以刑事附带民事的形式进行维权。在法庭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将依法判定肇事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
10w+浏览
交通事故
工伤九级伤残鉴定与晋九级伤残鉴定有啥区别
[律师回复] 没有什么区别,晋级九级工伤是伤者有两处或以上的十级伤残,或者受到两处或者以上的十级工伤被申请晋级为九级工伤,但是赔偿金都是一样的按照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计算。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  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交通肇事罪与赔偿款有什么关联
交通肇事罪与赔偿款项之间的联系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的核心环节便是明确事故责任以及确定赔偿责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并非直接等同于法院裁定的赔偿责任,但通常情况下,事故责任的划分确实是决定赔偿责任的关键因素之一。
10w+浏览
交通事故
什么是伤情鉴定,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如何区别
[律师回复]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所谓伤残评定,是指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两者之间的联系或者说相同点:
一、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二、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
三、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往往同时会出现受害人残疾,即两者经常同时出现。
四、作为案件中的证据之一,评定结论和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相等。
两者之间的区别或不同点:
一、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二、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三、标准依据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B18667-》,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四、使用目的不同。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五、等级划分不同。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级(1级)至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85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5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工伤关联性鉴定与工伤认定书的关系是什么?
工伤认定不做关联疾病鉴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认定中不对关联疾病进行鉴定,只是对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是否工伤作出决定。
10w+浏览
工伤赔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工伤鉴定与伤残鉴定一样吗?
不一样:伤残鉴定一般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或因意外伤害等原因而进行的司法鉴定。而工伤鉴定是需要建立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伤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公司与企业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与企业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1、成立的基础不同。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而成立,而合伙企业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而成立的,当然,合伙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是典型的资合关系,虽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点人合性,但由于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资合的色彩更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就是靠人合关系成立的,具体说就是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基础来成立的,所以合伙人之间依附性关系比较强,信用度也要求得比较高。
3、主体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它能够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它不能对外以企业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够偿还债务时,还要靠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来偿还。
4、承担责任的责任方式不同。公司的股东都是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5、规模大小不同。合伙企业一般规模都比较小,因为它靠人的信用基础来成立,其规模不可能太大。而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会很大,股东也人数众多。当然,也会有些合伙企业的规模会比较大,但一般的合伙企业的规模都小于公司。
6、出资方式不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公司的股东却不行。
7、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设立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而设立公司却有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为10万元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是1000万元。
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等,而企业有广义的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企业包括公司,还包括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狭义的企业只指后者。
(一)法律地位不同。企业集团是许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将来很可能受合伙企业法调整。而集团公司是法人企业,规范的集团公司及母子公司关系应该受公司法调整。
  
(二)内涵不同。企业集团包含集团公司,但并非所有集团公司都要成立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有两种基本类型,其中从属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是集团公司,而在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中,不存在以谁为核心企业的问题,所有企业是平等关系,在集团的统一管理下活动。在后一种企业集团中,集团成员企业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若干子公司,这种集团往往是强强联合。
  
(三)注册方式不同。集团公司既可以以自己为核心组成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或与其他公司一起组成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也可以仅在母子公司范围内形成公司集团。组成企业集团须批准和登记。但集团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法人登记手续。
  
(四)组织机构不同。企业集团的组织机构由集团章程(集团成员协商一致)决定,而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必须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下由公司章程决定(需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五)管理的原则和依据不同。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是经成员企业讨论通过的章程决定的。集团公司是公司法人,它自身的经营与运作要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集团公司如果是集团成员,必须履行集团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作为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支配公司,又要承担起集团管理的重任。集团公司与集团利益的协调,与成员企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是集团立法和集团协议(章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六)责任和财务制度不同。企业集团并不是的纳税主体,但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集团的法律后果由集团成员企业负连带责任(集团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集团公司与其他成员企业一样,开展经营活动,是的纳税主体。它对其他成员企业除另有约定外,不承担债务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企业集团立法比较滞后。集团的设立、集团成员关系的处理,母子公司的关系,企业集团的管理基本原则,集团的垄断,行政性集团公司等问题都缺乏法律的界定和规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5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什么叫工伤关联性鉴定?
工伤关联性鉴定就是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在治疗期间而产生了疾病;或者是职工的死亡是否有工伤导致从而进行鉴定的活动;而且在进行工伤鉴定的时候也必须要有工伤的认定才可以进行。
10w+浏览
工伤赔偿
股权转让与股权赠与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转让与股权赠与的区别和联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转让的客体不同。资产转让的客体为资产,股权转让的客体为股份。
二、来源不同。资产来源于三个方面,即股东(出资人)对于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和通过举债所获得的资金来源。股权则不同,它只存在于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不存在股份。
三、交易的主体不同。资产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是股东。公司有权转让属于自己的资产,而不能转让属于公司股东的股权,否则就是侵犯了股东权利的行为。相应地,公司股东只能转让自己拥有的对公司的股份,不能转让公司的资产,否则就是股东对公司权利的侵犯。
四、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不同。一旦转让活动就被认为是资产转让,就应缴纳营业税,而如果被认定为股权转让,则不需缴纳营业税。
五、获得的权利不同。资产收购获得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权,而股权收购购买的是对被收购企业资产的拥有或控制权,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财产也没有直接的处置权。
六、承担风险的方式不同。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直接组织或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和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活动。股权收购只承担投资收益风险,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也远远不如实施资产收购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1.产生的根据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2.目的和作用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后者是人民,即司法机关,这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3.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4.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行政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庭,这样可以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肇事 > 交通肇事罪判刑与伤残鉴定有何关联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