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定会被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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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仅凭被告人承认罪行并愿担责,并不能确保获得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许可。这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极微且被告表现出强烈悔罪意愿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不会仅凭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就决定不起诉。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定会被起诉吗

一、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定会被起诉吗

实际上,是否绝对如此并不确定,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文指出,只要被告人承认罪行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便必然能获得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许可。这种情形仅当犯罪情节极端微小且犯罪嫌疑人表现出极强的认罪悔罪意愿时才有可能发生,在此种情况之下,检察机关才有可能做出不予提起公诉的裁决。

然而,常态情况下,检察机关并不应当基于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事实,而行使不起诉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签了认罪认罚书对犯人有害还是有利?

签署认罪认罚书通常并不具有破坏性的影响,主要因为认罪认罚书的签署能够为涉案人员带来轻微刑事责罚的减少或减轻,有时甚至有机会被依法豁免刑事责任。

此外,签署认罪认罚书并不是一项决定性行为,当事人仍保留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若在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对签署的认罪认罚书有所反悔,认罪认罚具结书将自动无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定会被起诉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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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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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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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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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20)》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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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是认罪、认罚、从宽是指什么?
答: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那些情况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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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什么样的案件应当慎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
1、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恶案件;
2、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惯犯或以犯罪为常业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5、其他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五、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能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宽处罚。
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标准如何把握?
答:
1、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做到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即与犯罪构成要件及主要量刑情节有关的事实清楚;主要犯罪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据以形成链条的证据之间无矛盾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犯罪具体时间、地点及细节无法查清的,可以概括表述,不影响犯罪事实成立。
2、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严格把握主要犯罪事实是否查清,主要证据是否充分,证据存在严重缺陷、存在重大矛盾无法排除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证情形的,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七、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如何保障?
答:
1、认罪认罚制度应当通过设立值班律师窗口的方式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没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录,但在签署具结书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认罪认罚。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并记录在案。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
九、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应当随案移送什么材料?
答:
1、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的材料;
2、犯罪嫌疑人签署的具结书及证明签署具结书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材料;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法律程序的建议;
4、退赔、退赃、赔偿等相关证据;
5、辩护人、值班律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依法决定提起公诉的,办案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办案人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及刑罚执行方式。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应根据案件情况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原则上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案件,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法定刑为三至十年的,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十年以上的,不超过二年。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对于附加刑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提出具体的数额。

一、人民检察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定量刑建议时,是否应当区分诉讼阶段?
答: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区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所处的诉讼阶段:
1、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原则上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2、对于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原则上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如何采信?
答: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认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调整,或调整后被告人、辩护人表示异议,或人民法院仍然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案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依法作出判决。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是否应当听取被害人方意见?
答: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对达成和解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应当随案移送相关材料。

四、人民检察院拟提出非监禁刑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犯罪嫌疑人为省外户籍的,人民检察院应与公安机关协调,建立提前介入机制,经审查认为需要委托调查评估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办理。对人民检察院已经委托调查评估,但书面结果尚未反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在一审庭审前将书面评估报告直接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未建议适用非监禁刑,但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由人民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且无需委托评估调查的,可以直接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五、那些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答:既包括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认罚案件,也包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二审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适用普通程序,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法庭调查阶段不宣读起诉书,不进行讯问,直接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辩论,但应保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4、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在二审阶段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直接就量刑由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并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六、那此情形,不得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4、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
5、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七、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否认犯罪事实,在人民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表示认罪认罚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予以核实并决定是否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将核实情况于七日内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经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人民检察院另行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八、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同时制作量刑建议书,并在发表公诉意见环节予以宣读。速裁案件的量刑建议书应与起诉书一并宣读。

九、那些案件应停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2、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3、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况。

十、一审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上诉期届满前提出认罪认罚的如何处理?
答:需提出书面申请,在上诉期限内没有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二审阶段不再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期间没有委托辩护人,二审期间委托的,或二审期间更换辩护人后决定认罪认罚的,辩护人应当及时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参照一审认罪认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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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最好不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吗?
认罪认罚最好不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是由于被告人一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系自愿认罪认罚的,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具结书仍可能作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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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的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认购书的内容具体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认购书内容
房屋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
认购书性质
对房屋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房屋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因为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认购书非的合同,因为房屋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
最新的法律观点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的合同。
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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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价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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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法律观点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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