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院会主动调查取证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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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民商事纠纷中,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调查取证,除非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或处理程序性问题如追加当事人、中止/终结诉讼、回避等,且这些事项与实体经济争议无直接关联。当事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否则承担相应风险和后果。
民事诉讼法院会主动调查取证吗

一、民事诉讼法院会主动调查取证

在民商事纠纷诉讼之中,法院一般而言是不会主动展开调查工作的。在这方面,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着明确的限制和规定。具体而言,在民事案件中,关于当事人之间的争端焦点部分,法院既不会也不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取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明文条款,任何当事方都必须对其提出的主张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支持。若无法提供证据或者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当事人的真实主张,则应由具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不良后果,而并非由法院主动进行深入调查并作出最终裁决。需要指出的是,在民商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仅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取证:

(1)若相关事实涉及可能损害到国家的整体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2)如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方、中止诉讼程序、终结诉讼程序、回避等程序性问题,但这些事项与实体经济争议本身无直接关联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请求来进行相关事项的处理,在不涉及到诉讼人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当进行主动调查,以避免出现更多的复杂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人应当严格按照司法机关的诉讼流程来进行起诉行为,避免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出现。

二、民事诉讼法院多久立案多长时间调解

民事纠纷案件正式立为诉讼后的3至6个月内,或许会接获于调解阶段的通知。

此乃缘于只要法院尚未作出最后裁决之前,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皆可达成调解协议进行解决。

与此同时,法院的审理期限通常设定为3或6个月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事诉讼法院会主动调查取证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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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调解和判决手段不同、程序不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范围也不同,其前提条件也应该有所区别。调解本身是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以互谅互让、责任含糊不究的方式,达到既解决纠纷,又减少诉讼成本,同时又不伤和气的目的。所以,开庭前的调解是不可能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前提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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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调审分离”制度。调解程序讲究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如果将其与审判程序捆绑在一起,势必会受到审判程序严肃性的影响,调解的高效、简便、廉价等优势就很难发挥出来。实行调审分离,既兼顾了审判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严肃性,也充分运用了调解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灵活性。所以,应在保留调解制度的前提下,将法官职能进一步细化分工,把整个诉讼过程分为审前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两个阶段相对又相互联系。审前调解法官只调不审,在审判程序中不再进行调解,而是依法作出判决,除非各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均向申请和解。
(五)赋予当事人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生效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权。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除了来自的原因外,还可能来自对方当事人甚至当事人本人的原因。如调解协议是在对方当事人的欺诈或胁迫下达成的或是出于自身的重大误解。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为再审事由的,仅限于违反自愿原则,而未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方面的原因考虑进去。从审判实务看,因当事人方面的原因致使生效调解书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是确实存在的。有的当事人为利用调解获得不正当利益,会故意向法官提供虚假情况和作不真实表态,使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可能着致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瑕疵。因此,有必要设置救济措施,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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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经开过庭了,就不能再申请调查取证了,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如果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不符合调查取证的范围,同样不会支持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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