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首先,我们要指出的是,这一恶劣行为的动机源自于行为者内心深处对于自身所发起之诉求缺乏实际证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清楚认识;
此外,行为者的初衷直指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地;进一步讲,他们还采取了制造虚假事实或者提出完全无任何根据的诉讼请求这类行为;
最后,他们通过恶意诉讼的方式,对被告方造成了实质性的物质损失。我们必须明确,所谓的滥用诉讼权利就是指行为者明明拥有诉讼权利时,却有意地运用这些权利向法院提出诉讼,企图借此手段实现他所预期的最终诉讼成果,进而使其对手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恶意诉讼属于哪个部门管
在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程序中,法院的管辖权通常由犯罪发生地所在的地方人民法院行使。
然而,若被告长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更为有利的管辖条件,则有权依照事实情况予以受理审判。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向该法院承办法官提交申请材料,明确请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展开正式立案处理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案件的管辖方面,本着就近原则,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拥有主要管辖权限。
但是,如果从案件审理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为适宜承担此项任务,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整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和起诉、审判等环节的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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