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期限过了还能再执行吗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申请执行的周期设为两年这一期限。无论是在申请执行的时效过程中的终止或者是在这期间内出现的中断情况,都必须依照相关法律中所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则进行操作。如果法律文书对支付日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就应该自该法律文书规定的最后履行期限结束的那一天开始算起;而若是法律文书当中对于款项的支付设定了分阶段的履行方式,那么就应从每一次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若法律文书并没有对履行期限作出具体的规定,那便应从法律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
关于强制执行期限问题,我们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执行时限通常情况下为六个月。若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未能完成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便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进一步申请。
其次,申请执行的实效性标准为两年。在此期间内,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规定进行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的期间应从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而对于法律文书规定需分期履行的情况,则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其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自法律文书确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起的两年内。在该期限内,如遇法定情形导致执行程序中止或中断的情况,应参照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对于履约期限明确的法律文书,其执行期限应自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对于分期履行的法律文书,则应分别计算每一期的最后履行期限,并自各期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执行期限。若法律文书未对履行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则应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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