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赔偿标准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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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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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误工费用根据个人误工时间和收入水平决定。伤病患者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准,长期无法工作可算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有稳定收入者按实际减少收入算,包括工资、奖金等,不包括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补助。无固定收入者按近三年平均收入或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具体分三种情况计算。
误工费赔偿标准怎么算

一、误工费赔偿标准怎么算

1、关于误工费用,其具体数额通常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及个人收入水平来综合决定。对于伤病患者自身的误工时间,则应依据他们接受治疗的相关医疗机构所开具的诊断证明文件予以确认。若因伤势严重而造成长期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在数学计算上,误工时间可以延续到最终评定伤残等级的前一天为止。

2、对于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当事人来说,误工费用将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这里所指的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真正失去的收入部分,其中包括了工资、奖金、津贴、授课报酬以及合法的兼职收入等等,然而一般并不包含企业经营者在遭受损害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以及某些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用。

至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他们的误工费用将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那么就可以参考当地同行业或者相似行业在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

3、误工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员而言,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发生后的劳动收入。

(2)对于没有固定收入,但是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误工费赔偿金额=最近三年总收入之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3)对于没有固定收入,并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误工费赔偿标准2024需要什么材料

请提交演示您收入情况的相关文件,如《收入证明》或近期的银行账户流水等材料。

同时,如有必要,还需提供证明您因处理本次事故而延迟工作所产生工作量的相关证据。此类证据可以是《病历》、《出院小结》以及由相关部门开具的《误工期鉴定书》等文件。在确定误工赔偿金额时,主要以被侵权人的实际误工时间及收入高低为依据。

至于误工时间的认定,则需要凭据被侵权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明确证明来进行判断。无论被侵权人身受何伤残,只要其因伤持续发生误工影响劳动能力,那么误工期间便可计至残疾评定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误工费用的承担取决于当事人所遭受误工时间长短以及其自身的经济收益水平。对于因伤病而导致误工的当事人来说,其误工时间应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予以确定;若当事人长期无法正常工作,则其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伤残等级鉴定日前一天为止。对于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当事人而言,其误工费用应按照实际收入的减少额进行计算,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工资、奖金等各项收入,但并不包含经营性亏损及特殊工种津贴等项目。至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当事人,其误工费用则应参照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来进行计算。具体的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在实践中,我们通常会将误工费用划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形进行详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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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
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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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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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则当事人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发生此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承揽、委托、演出、约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下,如果对对方发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为加工承揽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术、能力从事加工承揽工作,如果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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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的过错是由患者及其家人或者代理律师审查病历等资料后发现的。如需帮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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