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什么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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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新车购置价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买同型号新车的总费用(含车辆购置税)。投保时,根据当时市场销售价格(含税)确定,并在保单上标注。若无同型号新车价格信息,由双方商议决定。也可按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确定,即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数值,双方需协商确定。
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什么定的

一、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什么定的

以新车的购置成本为依据进行确定。此定义常常出现在保险合约之中,其中新车购置价乃是指在保险合同签署地区,购买被保险机动车同型号新车的总费用(包含车辆购置税)。在投保之时,新车购置价将根据投保当时保险合同签署地区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同样包含车辆购置税)来确定,并且会在保险单上明确标注。若在投保时无法获取到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信息,则需由投保方与保险公司共同商议决定。另一种方式是按照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这里所说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之后的数值。投保方和保险公司需要通过协商来确定这个数值。这种方法是在投保时,在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范围之内进行协商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车损险保额确定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种途径:

1.投保人可根据自身意愿并同保险公司沟通商议,从而确定最终的保单保额。此类投保方式较为常见于珍稀特殊车型或是曾经遭受过罚款的车辆之上。因为这类车型在市场上的售价较难进行准确比对,其价值相对较高;而对于曾受罚车辆而言,其购入成本往往偏低。

2.按照新车购置价来设定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会将此视为全额保险,被保险人在遭遇事故后便能得到相应的实际损失赔偿。

3.依据保险期间内的车辆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所谓车辆的实际价值,即是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之后的数值。尽管采用这种保险方式能够支付较少的保费,然而从保险角度来看,其保障程度却略显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所谓“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所在地所购得的同款型新车总费用(包括车辆购置税在内)。在投保环节中,应该按照投保时间段内的市场销售价格(已包含税金)进行明确约定,并将如此计算得出的价格在保单上加以标注。倘若无法获取到相同车型新车的具体售价信息,那么需要当事人经友好协商后予以确认。此外,还可以参照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新车购置价,即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之后的数值,同样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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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予惩罚性赔偿违背了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即补偿受害的当事人。法院如果判决给予惩罚性损失赔偿,就可能会给受害方一个发财的机会,他并未由于对方违反合同或有过错导致合同无效遭受多少损失。甚至没有损失,但却得到了巨额赔偿。这就违背了授予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不是使受害方当事人处于合同正当履行时所处的状况,而是使他处于比合同正当履行还要好的状况。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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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授予惩罚性赔偿会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在合同法上允许授予惩罚性赔偿,由于合同纠纷中的高额赔偿往往缺乏直接依据,很难作出公正的估算,因此,赔偿额的确定肯定会遇到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确定自己的责任,从而将会抑制商业活动的发展。
  
(二)范围与方法。由于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此种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和代价,从而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以后,当事人便蒙受了损失。它又称为消极的契约利益。它和期待利益所不同的是,期待利益是当事人通过合同履行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包括履行利益及利润收入,又称为积极的契约利益。而信赖利益则是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和对方将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费用和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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