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深入审查后,若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该检察院必须应当详尽地阐明其理由;而倘若存在需要进一步开展补充侦查工作的情形,则应同时向相关公安机关发出补侦通知。这就意味着,在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依据检察院所提供的详细理由以及补侦通知,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例如持续展开侦查活动或者调整侦查策略等,以便使案件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与此同时,公安机关还需将执行上述措施的具体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以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沟通渠道的畅通无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不予批捕取保候审到期会怎样
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责任及时对相关人员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提起公诉的决定。若案件尚未审理终结,且并无其他法律所认可的理由存在,那么通常情况下,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然而,具体的执行方式还需要依据每一起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时,必须详尽地阐述其具体原因;并且,在有必要的时候,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布关于补充侦查的通知。公安机关接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根据要求调整侦查策略,全力保证所处理的案件符合逮捕所需的所有条件;并且,还需要将执行过程中的各项细节及结果,及时向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以确保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畅通无阻、沟通协调高效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