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拘留阶段亦可依法进行取保候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在以下状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即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运用附加刑;可能被判处罚金幅度较大;或者在遭受恶性侵害、健康状况堪忧的情况下;或者在其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自理能力无法得到保障时;甚至于处在孕期或哺乳期阶段的妇女也可以实施取保候审;或者是在案件审理期限即将到期但仍未结案的情况下,均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便可在刑事拘留阶段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在刑期吗
我国现行法中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并不计入刑事期限。这一制度作为一项变通的治安强制措施,赋予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和嫌疑人以在未经正式拘留或逮捕的前提下,继续等待法院审理的权利。其性质并非属于刑罚体系中的一环,故而在此期间所经历的时日无法折算进最后的量刑判定时长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制度适用于多种特定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轻刑罚或者罚款;其次是面临着健康方面的潜在风险;再次是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此外,对于孕妇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最后,如果案件审理期限即将到期但尚未结案,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同样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