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哪里说了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取保候审的决定流程需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共同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其中任何一项条件,这三大司法机构均有权决定是否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此外,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则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哪里都去不了
保释期间,被保释者不能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城。在这期间,被保释的嫌疑人和被告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首先是未经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
其次,如果他们的地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必须在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向执行机构报备;
再次,如果受到传唤,必须立即出庭;
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保释的嫌疑人和被告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第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第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会面或通讯;
第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第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构保管。
若被保释的嫌疑人和被告违反上述两条规定,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将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逮捕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按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嫌犯案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予以取保候审的决定过程必须经过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联合进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的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均符合上述任意一项确定标准,那么三家权威的司法机关都有权力就此做出是否采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最终裁决。不仅如此,在实际操作中,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事宜将全部由公安机关承担并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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