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由哪里说了算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策权,通常的归属者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在开展侦查工作的过程中有权利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可以根据案情实际指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在案件进入到审判环节,拥有最终裁判权的人民法院亦可决定是否应当对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应予取保候审的决定,往往需要综合考量案件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决策权通常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权批准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可根据案情指定;人民法院在审判环节决定是否取保候审。决定时需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可能刑罚等因素。
对于被担保者在准予保释期间再度犯下罪行的情况,执法机构应立即暂时扣留其保证金额度,直至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没收。
如果被担保者有意再次犯罪,执法机构将坚决没收其保证金额度作为惩罚;
如果他或她只是过失性再次犯罪或实际上并未构成犯罪,那么相应的保证金额度则应予以退还。
保释制度是相关司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暂时不对其实施拘禁的处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翻供会收监吗
在取保候审阶段,陈述内容发生变化(即“翻供”)是否会导致再度入狱?这取决于多个因素。单纯的说,翻供行为本身并不等同于必然将罪犯重新逮捕并交付审判监狱。然而,倘若翻供被判定为故意制造虚假证词,或阻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展,或是经过全面审查,司法机构发现原有的取保候审决策存在不当之处,那么这些情况都可能促使司法部门修改强制措施,进而采取相应行动,将被告人重新送回看守所。所以,决定性的因素在于翻供的理由以及所提供的证据。若翻供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新颖的证据支撑,并且不会干扰到事件的公正审理,那么再次被捕的风险便相对较小。然而,如果翻供被视为无理取闹、刻意逃避法律责任,那么司法机构可能会重新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对事件的潜在影响,进而做出是否将其重新收押的决定。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应当诚实地交代案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取保候审的决策权通常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权批准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可根据案情指定;人民法院在审判环节决定是否取保候审。决定时需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可能刑罚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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