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禁止去哪些地方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文规定,所有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需在未得到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区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还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不得擅自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私下会面或通讯联络、不得参与特定的活动等等。因此,对于那些已经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来说,他们被明确禁止前往的地方主要包括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区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以及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而被依法禁止进入的特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禁止什么罪名申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属于一种强制性手段。它主要针对那些有可能被判处罚金、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刑法处罚,或是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显著威胁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适用。虽然并未特别规定某些具体罪行无法申请取保候审,然而却需要充分考虑到犯罪的严重性以及相关嫌疑人的行为是否会引发潜在的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违法行为人及其被告当事人在未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许可之前,是绝对禁止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市区或者县级行政区划的。在此期间,他们还可能会受到其他附加的限制,例如:不得擅自涉足某些特定的场所;不能擅自接触到相关的人员;也不可以参加某些涉及到案件的特定活动等。总而言之,这些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其居住地的范围,并且要严格遵循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针对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相应的附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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