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可以宣判吗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怀疑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处于监管之下,且不会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保证他们能正常地参与调查、起诉以及庭审等司法程序。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并非等同于最终的判决结果,而是一种保障性的措施,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仍能继续参与到整个诉讼过程之中。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完成侦查工作之后,必须将案件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在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同时,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通报案件移送的具体情况。若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则应将此情况详细记录在案,并在提出的起诉意见书中予以明确说明。总而言之,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保障性的措施,而非最终的判决结果。判决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完结案件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证据材料,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因此,在检察院阶段,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判决,它仅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能够继续参与到诉讼过程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哪个科
取保候审乃系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做出之决定,可在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等各个阶段予以实施。在检察院内部,通常由侦查监督部门承担此项职责。
然而,该部门的具体称谓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而略有区别,但通常被称为公诉科或者侦查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乃是刑事审判中的一项必要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涉嫌犯罪之人或者被告人能够得到适当的监督和责任约束,能够充分地参与到司法程序之中,以及时公诉机关、检察机构、人民法院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理。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取保候审并非最终的法律判决,仅仅是为了保障被告人在特定条件下能够参与诉讼过程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在完成侦查工作之后,公安机关应当将相关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同时向其通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那么这一事实也应被详细记录下来。总而言之,取保候审作为一种保障性的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被告人能够在特定条件下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而最终的判决则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作出的裁定。因此,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阶段,取保候审与判决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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