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实施取保候审之决策机构应当全面权衡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需条件、被捕者/嫌疑人所潜藏的社会风险、案件本身性质及情节之严重程度、可能判处刑罚之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从而确定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因此,取保候审所涉及的罚金数额应由决策机构予以最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罚金一般多少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无需缴纳罚款,但须交纳保证金。作为保证金的法定起点额度,标准为人民币1000元,其具体金额需在深度考量范围内,包括但不仅限于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需费用、被取保候审者的潜在危害程度、案件性质及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者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后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明确条款,负责制定取保候审事宜的决策机构,必须对诸多因素进行全方位、系统性的评估和综合权衡,诸如需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之条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社会中的潜在危险及其程度、案件基本性质及其恶劣情节、预期判处罚金之轻重以及获保释候审人员的经济状况等方方面面,唯有如此,才能准确地确定保证金的具体额度。因此,关于取保候审所涉及的罚金数额,理应由决策机构进行最后的决定与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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