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案情实际状况,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赋予他们在特定条件下暂时脱离羁押场所,静待审判的权利。撤诉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主动放弃诉讼请求;或者在刑事诉讼中,撤销对被告的指控。这两种行为在法律程序上具有本质性的区别。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并非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撤诉则通常意味着原告在民事诉讼中决定终止对被告的追责,或者在刑事诉讼中决定不再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因此,取保候审与撤诉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若案件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且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那么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然而,是否撤诉则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决策而定。倘若原告或公诉机关决定不再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便可提出撤诉申请。取保候审与撤诉乃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程序,彼此间并无直接关联。总而言之,取保候审系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撤诉则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环。这两项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具有显著差异,互不相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要撤案吗
请注意,取保候审并非意味着撤案的必然结果。这仅仅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其目的在于让犯罪嫌疑人在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人的前提下,在审判阶段获得暂时的人身自由,而不必继续被羁押在看守所内。
然而,案件是否最终撤案则取决于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案件实体方面所呈现出的情况与证据进行细致入微地审查,同时要满足法定的撤案条件。若是发现犯罪事实存在模糊之处、证据链条不够完整或者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那么公安司法机关将会依法作出撤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以及撤诉乃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程序。其中,取保候审源自于刑事诉讼环节,由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据案件具体情况,批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特定条件约束下暂时脱离羁押场所,以待后续审判。而撤诉则属于民事或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环,代表着原告方或公诉机关主动放弃对被告追究责任的权利主张。这两项措施所涉及的诉讼阶段及主体各不相同,彼此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均为独立运行的程序。取保候审主要关注被告人在审判前的临时自由权益,而撤诉则聚焦于是否继续追究被告责任的决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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