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三日怎么计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拘役行动时,需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明文件,且必须立即将其转移至看守所进行关押,最迟不能超出二十四个小时。倘若在除因无法联系或涉及到可能妨碍侦查工作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外,应在拘留行为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因此,对于刑事拘留三天的计算方法,应自被拘留者被送往看守所关押之日起算,连续计算三天。若被拘留者的拘留时间未满二十四小时,则应自其被送往看守所的那一刻起,连续计算三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三日是如何计算的
1.对于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其拘留时间是从警方实际实施拘留行为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的;若拘留期限为3日,则应自那天开始后顺延三个自然日进行计算。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拘留可区分为两种类型,即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
其中,行政拘留的持续时长通常在一至十五个工作日之间;而刑事拘留的时长则为三十八个自然日。若二者并行执行,总计拘留时长不得超出二十个自然日;如遇特殊情形需延长拘留期限,则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行使公安权力的部门在实施拘留行动时必须附带相关证明文件,然后需当即将被拘留者送往当地的看守所进行关押,并且在最晚不超过24小时之内,必须向其家属发出通知。除非是涉及到国家机密或者对案件侦破工作造成阻碍等特殊情况,否则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而拘留期限将自拘禁人员送抵看守所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在此后的时间里持续进行计算;即使拘留的实际时间未满24个小时,也需要按照此标准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