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最新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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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国刑法第303条,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分为两档:初犯者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加罚金;情节严重者可判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加罚金。网络赌场亦适用此规定,具体量刑视案件情节而定,由法院裁决。
网络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最新

一、网络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最新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对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分为两档:1.对初次或首次而开设赌场者,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会伴随罚金处罚。2.若犯罪情节恶劣或具有其他特定情形,处以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承担罚金惩罚。因此,针对网络开设赌场这一特殊类型的犯罪,其量刑必须由实际案情和具体情节来加以判定。在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下,被告人有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相应金额的罚金处罚;然而,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最终的量刑结果,将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网络开设赌场取保候审什么时候应该找律师

被依法决定予以取保候审的案件中,当事人即可选择寻求律师协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或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日起,便享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而在侦查阶段,仅能委托具有律师身份的人员担任辩护人。同时,被告人亦有权自主选择随时委托辩护律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依照我国201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于开设赌馆案件的量刑标准,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划分为两个档次:如果初次涉案,将面临最低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附带罚金处罚;若情节严重,量刑范围则扩大到五年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征收罚金。同样地,这一法规也适用于各类网络赌博场所,具体的量刑标准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定,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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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开设赌场罪多久
开设网络赌场的量刑,要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通常来说,罪犯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要交罚款。如果情节比较严重,那么刑期可能会延长到五年到十年,并处罚金。如果情况特别恶劣,那么罪犯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交罚金。法官在量刑时会考虑赌场的规模、参与人数、赌资以及非法所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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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开设赌场根据什么量刑 网络赌资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如何计算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一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律师观点根据上述法条分析,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起关键性作用,所有判决必须查明的事实就是每个被告人通过所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很遗憾的是,少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投注金额或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笔者认为,辩护人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得更深入些、更细致些。
1、看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所采用的计算标准。即鉴定报告是以投注金额还是以赢取点数为基数来计算赌资数额的,再结合各被告人作的供述,判断会计鉴定报告适用的计算标准是否与多数被告所述一致。因为,大多数鉴定报告是被“潜规则”的,鉴定机构可能选择适用对指控有利的鉴定方法,以配合公诉机关的指控。
2、会见及阅卷阶段做好充分准备。各被告人使用的赌博网站网址、对应登录账号、该账号是其本人使用还是另有他人,其本人有无参与投注赌博。在司法实践当中,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用的电脑后会从电脑上既恢复出管理下注的数据,又恢复出投注的数据。辩护律师不仅要弄清楚被告人的交易明细赌博网站投注流水帐单查询网页,还要把电子证据中固定的数据与司法会计鉴定采用的数据进行比对,看看是否有出入。
3、在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中找出合法来源,并提交证据证实该笔收入或支出的合法性。
你好,我弟弟玩游戏发现网上有人借游戏之名赌博,想咨询一下有关开设网络赌场罪的量刑标准,谢谢
[律师回复]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通常情况下,要是明知对方是赌博网站,而对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或帮助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是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此时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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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开设赌场罪多久
开设网络赌场的量刑,主要看情节的严重程度。通常,如果是一般罪犯,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要交罚款。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罪犯可能会被判处五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并且要交罚金。如果情况特别恶劣,罪犯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也要交罚金。法官在量刑时会考虑很多因素,比如赌场的规模、参与人数、赌资以及非法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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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怎么量刑,开设赌场赌博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两罪并罚判多少年 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两罪并罚判多少年要依据实情的案情而定,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犯罪的金额等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我朋友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了,已经经营有段时间了,还从中大大赚到一笔钱了,网络ip也被查了,现在已经被抓了,需要做好好做辩护,开设赌场罪网络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接受金平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安排我作为被告人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开设赌场罪未达到情节严重。
投注金额1097297元中包括了被告人李四和同案人张三的投注金额,且两人在其中所占分份额巨大,扣除两人份额,其他人投注金额不到30万元。
赌资数额应计算为实际投入的赌资。涉案赌博为北京赛车,5分钟一局,上一局赌赢的金额可以作为下一局的赌注,因此实际投入的赌资要远远小于电子证据数次的累计之和。举例说明,每次下注一万,先赢后输如此往复100次,则参赌人不赔不赚还剩1万,实际投入赌资也仅有1万,但接受投注金额已显示为100万。因此,本案实际投入的赌资不到10万元。这也与实体开设赌场中赌资以案发时当场扣押的金额计算为赌资相一致。
二、被告人构成自首。
被害人以诈骗罪报案,被告人到案后,除去如实供述诈骗罪为,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开设赌场罪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交待开设赌场罪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属于从犯。
赌博网站并不是被告人建立的,被告人只是作为底层代理接受投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侵占罪。
被害人曾经多次委托被告人代为投注,被告人也确实为被害人投注。被害人将14500元交给被告人投注,属于委托投注,被告人接受14500元而占为己有属于委托物侵占。被告人代为投注是事实,不存在虚构事实,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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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开设赌场罪新量刑标准规定
互联网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来确定。一般来说,要是被判定为开设赌场罪,会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需要缴纳罚金。以下这些情况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超过30万元。 2.赌资累计超过300万元。 3.参赌人数超过1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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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网络赌博算开设赌场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开设赌场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行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司法实务界对于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均无异议。
二、开设赌场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1、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1)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3、达到法定刑事立案条件即属于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赌博是开设赌场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开设赌场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行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司法实务界对于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均无异议。
二、开设赌场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1、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1)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3、达到法定刑事立案条件即属于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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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开设赌场罪怎么判?
网络赌博开设赌场罪应当是按照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按照拘役来进行处罚的《刑法》第303条当中明确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按照3~10年的有期徒刑来处罚。网络赌博开设赌场罪怎么判,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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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开设赌场怎么判刑
网络赌博涉嫌刑事犯罪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开设赌场的判刑标准通常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最严厉的判刑标准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文将详细介绍网络赌博开设赌场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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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属于开设赌场吗
[律师回复] 对于网络赌博属于开设赌场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开设赌场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行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司法实务界对于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均无异议。
二、开设赌场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1、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1)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3、达到法定刑事立案条件即属于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您好,叔叔最近因为最近因为挣钱的,走起歪路的,叔叔在网络上开设赌场被抓的,被公安处理的,对于开设网络赌场案辩护词,是怎样的,能挽救我叔叔不的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顾某某近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顾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师担任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顾某某,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本节犯罪过程中的主要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在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时都回答该赌场是由三人合开的,这与被告人顾某某的陈述一致。在该节事实中,赌场开设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该茶室是曹某开的,赌场的场地是由曹某提供,而赌场的工作人员则都是被告人汪某某手下。当时,被告人汪某某在海宁和嘉兴王店很有势力,经常强占别人的场子(在本案的第二项罪名寻衅滋事罪中,就有多起被告人汪某某强占别人场子的情况),被告人汪某某要求被告人顾某某加入合伙开赌场,被告人顾某某是是不敢不听从的,被告人顾某某加入该赌场主要是惧怕被告人汪某某的势力。根据被告人孙某某2009年7月30日笔录第8-9页、2009年9月7日笔录中第7-8页的供述:当时柴菩头即被告人顾某某答应合开场子是因为惧怕得罪占峰,怕被打。孙某某的笔录也反映了这一情况,其他各被告人的供述也佐证了被告人顾某某惧怕被告人汪某某而与其合开场子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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