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被批捕了怎样才能无罪释放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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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强奸案中争取无罪释放,辩护律师需针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规等关键点提出异议。若能证明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亦可作为辩护理由。策略执行需基于案件细节分析、充分证据支持,并与法庭有效沟通。
强奸罪被批捕了怎样才能无罪释放

一、强奸罪批捕了怎样才能无罪释放

无罪释放这一结果的取得往往基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律适用出现偏差甚至程序违规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对于涉及强奸罪的案件来说,若想成功地为被告赢得无罪释放,辩护律师所采取的辩护策略应当包含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如果控诉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确实实施了强奸行为的话,比如证据链条出现断层、证人陈述互相矛盾等问题,辩护律师便可据此提出“证据不足”的异议;其次,如果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事实部分存在重大疑问,使得合理怀疑无法得到排除,辩护律师也可以以此为由主张“事实不清”;再者,如果控诉方在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例如错误地认定了犯罪构成要件或者错误地运用了量刑标准等情况,辩护律师同样可以据此提出“法律适用错误”的异议;此外,如果在侦查、起诉或者审判过程中发现存在程序违规现象,例如非法获取证据、超过期限进行羁押等情况,辩护律师也可以据此提出“程序违法”的异议;最后,如果能够证明受害人是出于自愿而并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辩护律师也可以据此提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辩护策略都必须建立在对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之上,同时还需要具备充足的法律依据以及确凿的证据作为支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对案件材料进行详尽的审查,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积极搜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并且与法庭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以便最终达成无罪释放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被批捕判几年

1.强奸罪的犯罪形态及量刑标准为:处以三年以上,最高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关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之规定如下:

(1)存在一名受害者的情况下,罪犯将面临有期徒刑四年的惩罚;

(2)若涉及两名受害者,则相应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七年;

(3)当同一受害女性两次遭受性侵时,其刑期将逐次递增一年。

3.对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具体内容如下:(1)若罪犯实施了轮奸行为,且受害人为女性,那么他将面临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处罚,每增加一名受害者,刑期将增加两年;若轮奸次数增加一次,刑期也会随之增加两年。(2)若罪犯对三名女性进行了性侵,那么他将面临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处罚,每增加一名受害者,刑期将增加一年。(3)若罪犯在公共场合对女性进行了性侵,那么他将面临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处罚。

(4)若罪犯对女性进行性侵,导致受害者身体受到重伤或者精神失常,那么他将面临有期徒刑十四年的处罚。

(5)若罪犯对女性进行性侵,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自杀,那么他将面临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处罚。

(6)若罪犯对女性进行性侵,引发了其他严重后果,那么他将面临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处罚。

(7)若罪犯同时实施了强奸和轮奸两种行为,应首先计算轮奸所对应的刑期,然后再根据每增加一名受害女性,刑期增加一年的原则,以及对同一受害女性实施性侵次数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的原则,来确定最终的刑期。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涉及强奸案件的无罪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紧紧抓住证据不足、事实模糊、法律适用错误以及程序违规等关键环节进行质疑和反驳,以期寻求实现被告人的无罪释放。倘若能够成功地证明涉案双方是在完全自愿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那么这也将成为有力的辩护理由之一。具体实施无罪辩护策略时,必须结合详实的案件细节分析、充分的证据举证,同时还务必注重与法院的有效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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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有无罪释放的吗?
批捕后如果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可以进行释放。逮捕后无罪释放的可能相对比较小,但也要看最终调查的情况,如果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的的,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证据不足的,在侦查阶段应释放,在检察院阶段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法院阶段应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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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批捕后能无罪释放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如果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当事人有罪的,人民仍然是需要作出有罪判决的。
如何认定口供
口供,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察、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这种供述和辩解作为刑事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口供具有可塑性和易变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在特定因素如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以及外在条件的影响下,被告人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口供,对实现刑事审判的目的就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目前庭审对口供的验证中常见如下几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当庭所作供述与其庭前所作书面证据材料相一致;二是被告人当庭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三是被告人当庭所作供述虽未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但在主要事实情节上都与其庭前所作书面证据材料不一致。
上述
第一种情况由于口供前后一致,并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一般不会给口供的认定和运用带来问题。而
第二、
第三种情况目前已成为影响刑事审判公正性的非常突出的问题,且十分普遍。这致使公诉机关经常面临因被告人当庭翻供而难以有效支持控诉的情况,也使经常面临对被告人庭前所作书面口供材料与当庭供述的取舍选择,加之法律和司法实践缺乏指导法官操作的规范,使庭审法官很难在两种供述相矛盾时决定证据的取舍,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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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的无罪释放有吗?
批捕后的无罪释放是有的,但是必须要有证据来证明自己与此案件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如果要执法人员在调查的结果中确实与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的关系,那么就可以立即释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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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检察院不予批捕立即释放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不当或有错误,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或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作为受害人,法律没有明确赋予你在这一环节的具体权利,只能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反映个人意见,了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规定》中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正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的申诉。
按照此规定,由本院做出的不逮捕决定,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
此规定,只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而已,对受害人告知不告知,征求不征求受害人意见,做不做受害人工作目前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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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捕后能不能无罪释放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如果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当事人有罪的,人民仍然是需要作出有罪判决的。
如何认定口供
口供,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察、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这种供述和辩解作为刑事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口供具有可塑性和易变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在特定因素如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以及外在条件的影响下,被告人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口供,对实现刑事审判的目的就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目前庭审对口供的验证中常见如下几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当庭所作供述与其庭前所作书面证据材料相一致;二是被告人当庭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三是被告人当庭所作供述虽未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但在主要事实情节上都与其庭前所作书面证据材料不一致。
上述
第一种情况由于口供前后一致,并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一般不会给口供的认定和运用带来问题。而
第二、
第三种情况目前已成为影响刑事审判公正性的非常突出的问题,且十分普遍。这致使公诉机关经常面临因被告人当庭翻供而难以有效支持控诉的情况,也使经常面临对被告人庭前所作书面口供材料与当庭供述的取舍选择,加之法律和司法实践缺乏指导法官操作的规范,使庭审法官很难在两种供述相矛盾时决定证据的取舍,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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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后会无罪释放吗?
批准逮捕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无罪释放,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应当对在押的被告人宣布立即无罪释放,另外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也应当撤案,宣布无罪释放,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审结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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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了十三岁少女批捕了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的刑事案件从逮捕到开庭也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以下是刑事诉讼程序,请参考: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律图网、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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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罪无罪释放,可以申请无罪释放吗
[律师回复] 可以非常肯定的告诉大家,无罪释放是绝对没有案底的。 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 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作出的不决定和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由此可知,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作出的不决定和作出的无罪判决均不属于犯罪记录,不会留下案底。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 本法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作出的不决定和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批捕之后多久可以无罪释放?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如果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当事人有罪的,人民仍然是需要作出有罪判决的。
如何认定口供
口供,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察、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这种供述和辩解作为刑事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口供具有可塑性和易变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在特定因素如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以及外在条件的影响下,被告人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口供,对实现刑事审判的目的就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目前庭审对口供的验证中常见如下几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当庭所作供述与其庭前所作书面证据材料相一致;二是被告人当庭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三是被告人当庭所作供述虽未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但在主要事实情节上都与其庭前所作书面证据材料不一致。
上述
第一种情况由于口供前后一致,并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一般不会给口供的认定和运用带来问题。而
第二、
第三种情况目前已成为影响刑事审判公正性的非常突出的问题,且十分普遍。这致使公诉机关经常面临因被告人当庭翻供而难以有效支持控诉的情况,也使经常面临对被告人庭前所作书面口供材料与当庭供述的取舍选择,加之法律和司法实践缺乏指导法官操作的规范,使庭审法官很难在两种供述相矛盾时决定证据的取舍,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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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当天就释放吗
视情况而定,如果不批准逮捕,当日是否能放人是需要看公安机关什么时候接到不批准逮捕通知的,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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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少女批捕了,什么时候开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的刑事案件从逮捕到开庭也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以下是刑事诉讼程序,请参考: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律图网、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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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律图网、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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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后会无罪释放吗
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批捕之后也有可能会被无罪释放,但这种可能性是极低的,因为结合人民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来看,必然是人民检察院当初经过审查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构成了犯罪,如果批捕后无罪释放,检察院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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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案检察院不批捕,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4、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八项案件,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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