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并无明确指出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拘留的法律依据。此条款仅仅阐述了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期限设定及其解除程序。然而,对于取保候审期间的拘留问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拘留的具体规定,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解。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例如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居住地、妨碍证人作证等情况,公安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实施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再次触犯法律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决有期徒刑,并且考虑到行为人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情况,可能会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否要没收一部分乃至全部的保证金,同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地命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交悔过书以示诚意和决心。在必要时,甚至有权对罪犯进行拘留,以便对其进行逮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期间,并未明确规定针对拘留行动的具体依据。然而,如果嫌疑犯在此期间违反应遵守的规定事项,例如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所在的居所或者对证人造成妨碍等严重情形时,那么公安部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拘留处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措施需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拘留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原则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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