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自首乃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能够自动投案,并且向司法机关坦白交代自己全部罪行的行为。此款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生脱逃行为,是否会视作自首的情形。然而,这则条款为我们提供了关于自首的一般性定义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所谓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监管之下,由保证人进行担保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他们不会逃避对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同时要求他们随时听候传唤,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至于脱逃,则是指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故意躲避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的行为。根据自首的基本定义,自首要满足两大要素:首先,必须是自动投案;其次,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然而,取保候审期间的脱逃行为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因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在逃避侦查与审判,而非主动投案。因此,从一般的法理角度来看,取保候审期间的脱逃行为通常不能被视为自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脱逃之后能够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就有可能符合自首的条件。但是,这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来进行分析,是否能被认定为自首,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取保候审脱逃会重判多少
在取保候审阶段逃离司法控制将会导致法律制裁的加剧,具体刑期加重的程度将依据原罪行以及逃离后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判断。在法律裁判的过程中,法庭会全面考量案件本身的严重程度、罪犯的诚恳认罪态度以及是否有意规避司法程序等各种相关因素。此类逃离行为常常被视为对司法公正的恶意破坏,有可能引起法律惩罚力度的加大或者原有的缓刑、取保候审等法律保障措施的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上述要求,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副本送达提出要求的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六十七条款之规定,自首必须要犯罪嫌疑人自动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构投案,并且还须如实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而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发生的脱逃行为,由于其违反了相关的监管规定,因此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标准,所以通常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自首。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脱逃之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构投案,并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符合自首的条件,但是否能被认定为自首,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事实来由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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