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所载,“取保候审”与“拘留”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强制性手段。法律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取保候审必须先行于拘留。实际上,此条款仅仅表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等相应的措施。因此,究竟是先执行拘留还是先实行取保候审,应当由负责处理案件的相关机构根据具体案情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作出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取保候审并不完全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之一。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制度的相关明文规定,若当事人具有诸如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潜在威胁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力对其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六条明确指出了取保候审与拘留虽然行使的都是强制性的权利,但是二者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措施。并没有明文规定要求在对某人事实施取保候审之前一定要先对其进行拘留。因此,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力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使用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不同的措施。至于究竟是先采取拘留还是取保候审的措施,这应该由负责处理该案件的相关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并且结合具体的案情来做出最终的决策。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