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帮助犯构成要件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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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受贿罪共谋犯构成要素:主观上明知是受贿相关活动;客观上实施了助受贿目的行为;证明在共同受贿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共同受贿案中,若涉案人员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如转移财物,量刑时应考虑从犯身份给予较轻惩罚。
受贿罪帮助犯构成要件是哪些

一、受贿罪帮助犯构成要件是哪些

关于受贿罪的共谋犯(也称为“帮助犯”)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确认识到所提供的援助行为属于受贿相关活动;其次,在客观实践上,其确实实施了有助于实现受贿目的的行动,例如转移受贿财物、策划安排行贿的场所等等;最后,需要证明行为人与其同伙行为人在共同完成受贿行为过程中,起到了其次要性质或是辅助性的角色。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此类从犯,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这就意味着,在涉及共同受贿犯罪的案件中,如果某位涉案人员仅仅是发挥了次要或辅助性的作用,例如负责转移受贿财物,而非直接参与接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那么在对其进行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其从犯的身份,并据此给予相对较轻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受贿罪帮助犯的规定是什么

在众多类型的刑事犯罪中,因受贿罪而构成的共犯行为尤为引人注目。这类共犯被称为“帮助犯”,通常泛指那些协助受贿方完成行贿过程、获取便利条件或在事后积极配合以掩饰或遮挡犯罪行为真相的人。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法律会给予其相应的宽大处理措施,例如减轻甚至免除刑罚。因此,对于受贿罪的帮助犯而言,他们同样适用于这一法律条款,即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享受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待遇。他们可能涉及到的具体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提供资金转移渠道、隐藏相关证据、提供虚假证词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涉及受贿犯罪的共谋犯构成要素包括:在主观层面上明确认知到自身参与的是与受贿相关的活动;而在客观方面,其实际实施的行动对于促进受贿犯罪的实现具有实质性的帮助。同时,在证明共谋者在共同受贿行为中的角色和地位时,需要明确他们所起到的是次要或者辅助性作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处理共同受贿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涉案人员仅仅发挥了次要或者辅助性的作用,例如协助转移赃款等,那么在量刑时就应该充分考虑到他们作为从犯的身份,并据此给予相对较轻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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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
(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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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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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罪的主体特征
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二、罪的主观方面
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一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仍然故意地实施这种行为。行为人犯罪的目的是希望得到本不应当得到的金钱、财物等贿赂。间接故意或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三、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所谓收受他人财物,是指收取他人所给予的财物;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允诺的方式有承诺、实施和实现,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如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1、《关于在办理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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