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在什么地方
解除羁押并等待审判的司法程序通常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等机构有权在特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取保候审的操作。这些特定条件主要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形;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情况;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情况;以及在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在什么阶段适合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中,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理阶段,均可依法进行取保候审。
此外,对于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者被单独适用附加刑处罚,或者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可依法准许其申请并予以批准实施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实施取保候审的司法程序应由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行。这一措施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可能面临短期徒刑刑罚的嫌疑犯;对于没有显著社会危害性,而且由于个人健康或特异性生理状况,如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因素,确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也可以适用此项制度。另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审结,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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