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只能等消息吗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公安部门在执行拘捕行为之时,必须向被拘捕者出示相应的拘留令,且应当在得到逮捕许可后立刻将其送往羁押地进行强制性监管,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一般情形下,除了极少数例外情况之外,都应于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告知被拘捕人的亲属相关情况。因此,在面临刑事拘留的时候,亲人通常需要耐心等候来自公安部门的官方通知以获取相关信息。若亲属未能接收到任何通知,则有必要主动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以便了解被拘捕人的实际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只能拘留7天吗
刑事拘留并不是固定的最少拘押期限为七天。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拘留则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一些特定案件的调查过程中,面临法定且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罪行为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执行审批逮捕之时,必须向被拘留人或其亲属出示拘留证,并且在得到逮捕许可之后,应当立刻将相关人员送到羁押场所。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在拘留超过24小时之前,向嫌疑人的家属发送关于拘留事项的通知。然而,在一般的情况下,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将拘留的信息告知嫌疑人家属。如果家属未能收到相关通知,他们应当及时主动地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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