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不用追究民事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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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犯罪者在因过失导致经济损失时,需承担刑事与民事双重责任。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若造成损失,犯罪者除受刑事制裁外,还须进行民事赔偿。即使面临罚金或财产没收,也应优先履行对被害方的赔偿义务。这表明,挪用公款犯罪可通过民事追责获得法律救济。
挪用公款罪不用追究民事责任吗

一、挪用公款罪不用追究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因犯罪者之过失导致被害方承受经济损失的,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制裁之外,还应对其实施适当的民事补偿。由此可见,在挪用公款这类刑事犯罪中,若犯罪者因此给被害方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倘若犯罪者同时被法院判决缴纳罚金,然而其个人财产无法完全支付这笔罚金,抑或是被判处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那么他首先应该承担起对被害方的民事赔偿义务。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对于挪用公款这样的犯罪行为,是可以通过追究其民事责任来实现法律救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挪用公款罪不到3万判刑多少

1.对于挪用公款金额达到三万元的案件,通常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此外,若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未能及时归还,则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惩罚。

2.挪用公款罪是指那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公款供自己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以获取利益,亦或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但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违法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侵害对象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国家的财政经济管理制度。其具体表现为公款的使用权遭受侵犯,行为人挪用公款以后往往会占据并享有这些款项,有些情况下甚至从中获益。由于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四种相互关联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因此,任何对这四项权利的损害都无疑是对所有权的侵犯。但是必须明确指出,即使所有权受到侵犯,也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

在一些中外合资、合作以及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如果擅自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同样也应当视为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如果因为过失而引发了经济上的损失,则需要承担起刑事和民事两方面的责任。在涉及到挪用公款的案件中,倘若造成了损失,那么被告人除了要接受刑事处罚之外,还必须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即便面临着罚款或者财产被没收等情况,他们也应该首先履行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这就意味着,对于挪用公款这样的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追责来寻求法律上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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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解读: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9号)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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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 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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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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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表弟,他在他的公司里已经上班很多年了,他一直都在财务部门上班,没想到前一段时间因为挪用公款被抓了,所以问一下表弟挪用公款被抓了,挪用多少钱要追究刑事责任呢?
[律师回复]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合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间隔时间都不超过三个月,对此,应从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挪用公款的数额按最后未归还的金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是否准备以后归还。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罚。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因此,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行为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开始为使用公款,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而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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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多少钱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具体挪用公款多少钱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公款挪用案件后确定。不管最终是否被判刑,挪用的公款数额都是需要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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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我表弟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我表弟前几天在公司工作的时候,私自挪用了公司的公款了,表弟现在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了,在刑法中以挪用公款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判
[律师回复] 挪用公款十万一般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看情节严重与否。
挪用公款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量刑标准:
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解读: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9号)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 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 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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