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要等到开庭裁判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被采取拘留措施后申请取保候审的人,其最长期限为12个月。在此期间内,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的各项相关工作都不得停止进行。若经过审查确认不应再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应及时解除该项措施。由此可见,若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的审查工作已经完成,且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或是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达到上限,那么便可以提前结束这项措施,而无需一定等到开庭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要等律师通知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明文规定,涉嫌触犯刑律的被告、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或者辩护人,均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定权力。针对于这一法律条款,我们可以明确得知被告方可以在未经律师通知的情况下,自主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相应的取保候审申请,而并非必须完全依赖于律师的协助。
然而,律师作为具备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他们的专业建议往往极为重要而且具有指导意义,他们能够为被告提供详尽的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程序方面的指导与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阶段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在这段时间内,司法机关的相关工作必须持续进行,不得中断。一旦经过审查发现已不存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应当立即解除相关措施。这就意味着在审核程序顺利结束并且没有进一步追责需求或者期限已经到期之时,取保候审的手续便可提前解除,而无需再等待法庭审判结果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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