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不属于普遍认知中的监禁拘留类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于犯罪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本质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分子回避侦查活动、销毁关键证据亦或是持续实施犯罪行为。相较之下,监禁拘留则主要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长时间扣押,直至案件审理终结或者依法进行强制措施的转换为止。
具体而言,刑事拘留具有暂时性特点,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予以实施;而监禁拘留则是一种长期执行的羁押措施。因此,刑事拘留并非等同于监禁,而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是否要走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执行拘役的过程中,拘留人员至少需由两人组成,且必须持有经过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亲自签发的《拘留证》,在对被拘留者进行拘留时,需要向其出示该证,并要求被拘留者在该证上签字(或加盖公章)或者按压指纹。
如若被拘留者明确表示拒绝签字或按压指纹,执行拘留的人员有责任对此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若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间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公安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包括使用戒具等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采取的一种针对涉嫌犯罪行为之人的临时性强制措施,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者逃逸侦查、损毁证物或者进一步从事犯罪活动。相较于刑事拘留,监禁式拘留则属于长期性的拘押手段,适用于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暂时扣留,直至案件完全审结或者强制措施实施方式发生变化为止。作为一种短暂且程序化特性明显的措施,刑事拘留构成了刑事诉讼流程中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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