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几个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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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拘留针对的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必须在法定紧急情况下实施。现行犯指正进行犯罪活动的个体,重大嫌疑分子则是证据显示其涉嫌严重犯罪的个体。法定紧急情况包括犯罪预备、目击指控、发现犯罪证据、企图逃避、破坏证据、身份不明及多次作案等情况。只有在这些条件下,公安或检察院才能采取拘留措施。
简述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几个

一、简述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几个

1.适用对象:拘留措施只适用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其中,现行犯特指眼下正处于犯罪过程中的个体,而重大嫌疑分子则是有充足证据证明其面临重大犯罪风险的人。

2.法定紧急情况:拘留须满足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当前正在进行准备活动或实际实行某项犯罪行为的状态;已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为罪犯的情况;在个人居所或工作场所内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证据;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途中的情况;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倾向的情况;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身份不明的情况;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得到满足,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简述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决定是否对相关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和条件:

首先,该当事人须被认定涉嫌触犯了严重的刑事罪行;

其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有逃亡、自残、销毁证物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再次,如果仅通过其他替代性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无法有效预防这些风险状况的发生。刑事拘留作为一项暂时性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的对象仅限于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被确认为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方能执行。现时正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可称作现行犯,而那些已被掌握充分证据证明有可能构成严重犯罪的嫌疑人员则属于重大嫌疑人这一范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定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刑事拘留来控制潜在的危险行动,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犯罪预谋、现场目击举报、查获犯罪证据、寻找逃脱机会、销毁证据、身份不明以及惯犯等。唯有在上述特定条件下,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才有权依法对相关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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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拘传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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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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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④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⑤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应是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统一制作的有格式、有编号的两联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被处罚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或处罚数额、处罚依据、时间地点、告知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及期限、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名称、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⑥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检查。
  
⑦执行。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一般可由被处罚人当场自觉执行。对当事人决定罚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代收。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表明没有异议。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诉其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即结束当场处罚程序而转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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