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中车辆是不是作案工具
在此类涉及到危险行为的事件中,我们往往会将涉案车辆视作犯罪工具。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文规定,驾驶员涉及驾驶机动车进行高速驾驶、饮酒后驾车、严重超载或超速以及运输危险化学物质,这些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威胁公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即可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这样的犯罪行为,无不都是以机动车作为关键的犯罪工具进行实施,所以说从本质上讲,机动车在这些刑事案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理应被视为犯罪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中途可以回家吗
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拘役作为主要的刑事处罚手段之一,其定义为:较为短暂地限制被告人的自由,将其拘留在最近的拘留场所内并对其实施强制性劳作的刑法措施。以此方式实施的刑罚按照规定最长上限为一年,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可能会判处拘役。而具体的拘役期限,则规定在一个月以上但不超过半年之间,如果涉及到多项罪行的情况下,拘役期限的总和不得超过一年。拘役具备如下显著特征:
(1)相对于长期的有期徒刑来说,拘役的刑期较短,且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最近地点进行执行。
(2)在服刑期间,被判处拘役的被告人每月可以回家休息一至两天,同时参与劳动的人员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获得适当的报酬。
(3)当拘役期限届满之后,若再次触犯法律,将不会被认定为累犯。关于拘役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若在判决之前已经被羁押,则每一天的羁押时间均可以折算成相应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驾驶员在高速行驶、饮酒后驾驶、严重超载或者超速以及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到公共安全的行为过程中,那么他就可能会触犯危险驾驶罪。在这类案件中,机动车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关键工具,理所当然地应当被视为犯罪工具。简单来说,在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内,机动车是实现犯罪行为的必要手段,其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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